每个人总会生病,有时候比较倒霉,生病后需要长期治疗,甚至是住院治疗。对于打工人来说,长期治疗不能工作,怎么办?
大部分第一反应肯定是请病假,不过除了病假,还有一个法律概念叫做医疗期。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和病假有什么区别?医疗期有多久?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又是怎么样的?且听小盛律师一一道来。
劳动部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中第二条解释了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但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其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如果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必须等医疗期结束。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要值得注意的是,病假和医疗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病假是个生活意义上的概念,只要劳动者生病需要治疗就可以请病假,且单位应予以准假。
那么具体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医疗期呢?我们知道疾病有小病、大病及重病之分,是否只要劳动者患假就处于医疗期的保护之下呢?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来说,只有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疾病方能享受医疗期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感冒、咳嗽等小病或一些并不影响工作的慢性病,就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否则的话,用人单位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将激增,对用人单位不公平,最终也会影响到劳动者。
医疗期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但是也有少部分劳动者恶意利用医疗期。我们知道工龄满 10 年,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就必须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快到期,工龄马上满10年的员工,可能会通过休病假,用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延长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可以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那么医疗期有多长时间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有详细的规定,应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时间要扣除病休时间范围内请的病假时间。医疗期和病休时间计算,可以看小盛律师整理的表格。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月数 | 病休时间计算范围 |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3 | 6个月内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上 | 6 | 12个月内 |
十年以上者 | 五年以下 | 6 | 12个月内 |
十年以上者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9 | 15个月内 |
十年以上者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12 | 18个月内 |
十年以上者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18 | 24个月内 |
十年以上者 | 二十年以上 | 24 | 30个月内 |
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假设张三毕业后工作了 11 年,在当前公司工作了 3 年。然后不幸出车祸,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那么它的医疗期有多久呢?根据上面的表格,他的医疗期是 6 个月。但是他在最近 12 个月内(上表病休时间计算范围)请过 30 天病假,可以抵扣 1 个月医疗期,剩余可用的医疗期就只剩 5 个月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医疗期计算的时候,病假时间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假的时间计算时,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还是上面的例子,张三的的 30 天病假中,可能只有 22 个工作日,其他 8 天是周末,那么这 8 天也是要计算在内的。
前面对医疗期的持续时间说的很清晰了,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某些特殊病症(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特殊疾病的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限定在癌症、精神病、瘫痪范围内,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属于难以治愈的疾病就应当属于特殊疾病范围。这里具体要看各地有没有进一步的详细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本文不展开。
医疗期中间,劳动者不用上班,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工资待遇也有相应调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第 59 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实际操作来看,各地可能会补充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个和国家层次规定一致。但是具体到深圳市,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23 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满后,根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如果劳动者能从事原来工作,那么继续从事就行。但是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里经济补偿金部分,可以参考小盛律师之前的文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一张图告诉你这些情况有钱可以拿!。医疗补助费部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应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如果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按照劳动法给于经济补偿金。在计算补偿金的标准 12 个月平均工资时候是按照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还是把医疗期工资(大概率比正常工资低)计算在内?这个问题,国家层面的立法并未给出明确回答。
不过部分地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内蒙古、浙江、云南等省份明确规定,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不过也有部分地区认为不应该剔除医疗期的工资。总得来说,将医疗期等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予以剔除是主流观点。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解读就到这里,如果你有什么问题,欢迎在我个人主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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