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我将“self”参数重命名为“myself”,以强调(在语法上)我们不是在此处定义一个方法(译注:类外部的是函数 ,即 function,类内部的是方法 ,即 method)。
这样之后,C 的实例就具有了一个“meth”方法,该方法有一个参数,且功能跟之前的完全一样。对于在把方法插入类之前就创建的那些 C 的实例,它甚至也适用。
我想 Bruce 并不特别在意前述的等效性。我同意这只是理论上的重要。我能想到的唯一例外是旧式的调用超级方法的习语(idiom)。但是,这个习语很容易出错(正是由于需要显式地传递”self”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在 Python 3000 中,我建议在所有情况下都使用”super()“的原因。
Bruce 可能会想到一种使第二个等效例子起作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等效性真的很重要。我不知道 Bruce 花了多少时间思考如何实现他的提议,但是我想他正在考虑将一个名为“self”的额外形参自动地添加到直接地在类内部定义的所有方法的思路(我必须说是“直接地”,以便那些嵌套在方法内部的函数,能免于这种自动操作)。这样,可以使第一个等效例子保持等效。
但是,有一种情况我认为 Bruce 不能在不向编译器中添加某种 ESP 的情况下解决:装饰器。 我相信这是 Bruce 的提议的最终败笔。
当装饰一个方法时,我们不知道是否要自动地给它加一个“self”参数:装饰器可以将函数变成一个静态方法(没有“self”)或一个类方法(有一个有趣的 self,它指向一个类而不是一个实例),或者可以做一些完全不同的事情(用纯 Python 实现“ @classmethod”或“ @staticmethod”的装饰器是繁琐的)。除非知道装饰器的用途,否则没有其它办法来确定是否要赋予正在定义的方法一个隐式的“self”参数。
我拒绝诸如特殊包装的“ @classmethod”和“ @staticmethod”之类的黑科技。我也认为除了自检外,自动地确定某个方法是类方法(class method)、实例方法(instance method)还是静态方法(static method),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就像在 Bruce 的文章的评论中,有人建议的那样):这使得很难仅仅根据方法前的“def”,来决定应该怎样调用该方法。
(译注:对于一个方法,在当前的添加了相应参数的情况下,可以简单地加装饰器,区分它是哪种方法,调用时也容易区分调用;但是,如果没有加参数,即使可以用神奇的自动机制来区分出它是哪种方法,但在调用时,你不好确定该怎么调用)。
在评论中,我看到了一些非常极端的对 Bruce 的提议的附和,但通常的代价是使得规则难以遵循,或者要求对语言进行更深层的修改,这令我们极其难以接受它,特别是合入 Python 3.1。顺便说一句,对于 3.1,再次声明我们的规则,新特性只有在保持向后兼容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
有一个似乎可行的建议(可以使它向后兼容)是把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