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涂尔干
在决定写这个系列的文章之前,我并没有特意去关注“死刑”的话题。这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有个手机或者会去读书看报的人,都不可避免要接触到这个话题,新闻里每天都有播报,短视频也会时常推送各种刑事案件的从发生到审判的始末,尤其是执行死刑的新闻,也不少见。所以在我开始认真研究和思考死刑这个话题的时候,我才发现这里面其实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内容,尤其是当谈到死刑的时候,我们总是不可避免要谈到东西方之间的比较、要谈文明、文化、人权、自由等诸多现实中存在着争议的价值观和社会观念,那么当我们谈论死刑的时候,其实谈论的不止是死刑本身的话题,更多的是世界与中国的较量,一方面中国在努力塑造一个国际大国的形象,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希望中国在制度上发生变化,最重要的一个点,就是我们对死刑的废除——这是符合西方利益的(当然也符合一部分官员的利益),当然长远来说,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然而我们今天谈论废除死刑的话题,其实是为时过早了,社会层面上,出现各种反对死刑的声音,这不值得一说,但是当专家学者们都投身于废除死刑的运动中,我们似乎也不应该任其一言堂似的发表观点,所以我就想把我所认为的不应该急于一时废除死刑的理由,做一个大的总结。
归根结底,我们对死刑的依赖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治安状况的背景,这是因为当今时代,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依然没有绝迹,要案大案1这种案件的发生还是很常见的,只是现在不管网络上再怎么爆料,人们似乎有一种屡见不鲜的感觉,每每发生这样的案件,总是一封蓝底白字的简短通报算是完事,以至于人们产生了一种审丑疲劳,原因是这个社会并不是一个可以闭合的自循环生态,它时时有各种问题出现,人不是机器,这也就意味着,想要在治安角度去考虑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不具有什么价值的。
这个年代,尤其是在一个经济发展还不能满足所有民众预期的时代,一方面人的发展需求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在经历了好大喜功式快速发展的年代之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开始慢慢出现的经济疲软的现实,社会中或者家庭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会不断被激发,萨特说他人即是地狱,人总是会对自身以外的他人抱有一种嫌恶,不管是多么亲近的人,对身处于其中之人来说,每个自身之外的人,都是一个令人无法安详自处的外在异物,所以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与讨厌就会诱发用现有法律可以解释的犯罪行为,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尤其是一些残忍、极端的凶杀、纵火、投毒、奸杀等案件还是会发生并长期存在的。
当这些案件还在时时发生的时候,国际上其他国家是怎么办的?——废除死刑,废除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当这个思潮传播到中国大地上的时候,我们必然要考虑一个问题,是不是真的每次都要将犯人送上断头台,以平息民愤,甚至说安慰受害者家属?现实告诉我们的是,并不总是这样,同时总有人告诉我们说,一定要废除死刑,因为种种原因(这些原因我们会在后续逐一进行批驳)。
我对于死刑的态度是,死刑的废除当然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废除,不应该在社会主义阶段或者说在任何阶段由人主动废除,而是应该等待共产主义社会,让死刑自然消亡。我认为在远期或者说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会)随着国家、法律的消亡而(被动)废除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统治阶级的司法工具或者说维护统治的工具,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同着阶级的消亡一并消亡的,但是在统治阶级还没有出现消亡迹象的时候,盲目废除死刑,会极大削弱统治阶级的统治力量,造成一定的恶性后果,所以死刑肯定会废除,只是得让其自行消亡,而不是由人为废除。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国家,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是要注定消亡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会被社会主义运动所废除,而社会主义国家则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自行消亡,列宁认为这个阶段是漫长的,也是一个所谓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当国家消亡之后,统治阶级也就没有了,政府机关也就没有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机关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也就不存在了,那么任何行为都无法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各种刑罚包括死刑自然也会消亡。
也许到那时,我们真的会生活在一个万事太平的和平与和谐社会中。
我在读书的时候,发现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十问死刑》的书籍,勾起了我继续研究死刑的兴趣,我发现,很多废除死刑的理由都是比较荒诞的,在看了一些作品之后,发现很多书籍的作者们都试图“旁征博引” 以各种方式要求读者接受其废除死刑的基本观点,其中大多数例子都是以西方为例证,也有一些试图以马克思为例来声明其同样反对死刑的立场。
在《十问死刑》第一篇“一问:马克思如何看待死刑?”这个开篇文章中,作者引用了马克思在1853 年 2 月 18 日发表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的文章《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的部分段落并说:
在该文的前一部分,马克思用犀利的语言,抨击了1853年1月25日《泰晤士报》刊登的一篇题为《自杀成风》的文章,并言简意赅地阐明了他对死刑的基本看法。《自杀成风》一文,宣扬死刑的威慑作用,认为每当公开执行绞刑之后通常会立即发生许多自杀事件,“这是处死某一著名罪犯对神经过敏病患者和神经衰弱的人的强烈影响的结果”,并称赞死刑是“社会的 ultrma ratio[最后的手段]”。对此,马克思指责说,“这里简直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是宣扬“血腥逻辑”和“野蛮理论”。紧接着,马克思表明了他对死刑的否定态度。他说:“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虽然我对马克思的部分理论持支持的态度,但我也不认同他在某些问题上的观点,比如这段话中所陈述的某个公开执行绞刑之后就发生了很多自杀事件这种不明确是否带有联系的社会现象,我认为即便有联系,也仅仅代表了公开执行对自杀事件有影响和联系,而不能必然得出死刑与所谓的自杀事件有什么联系。
马克思在文中又说:
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从抽象权利的观点看,只有一种刑罚理论是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的,这就是康德的理论,特别是当黑格尔用了一个更严谨的定义来表述它的时候。黑格尔说:“刑罚是罪犯的权利。它是罪犯本身意志的行为。罪犯把违法说成是自己的权利。他的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这种否定之否定,因而又是对法的肯定;这种法是罪犯自己要求的,并且是他强加于自身的。”
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使用严谨的论证,而是把死刑等同于刑罚,把刑罚等同于死刑,说死刑无法在文明社会中表现得公正、适宜这也许可以用证据去论证,但是在后面,它又说了我们没有权利用惩罚一个人去感化或者恫吓他人,因为刑罚在历史上并没有成功阻止犯罪——所以就应该批判和否定死刑——这个死刑原本应该是“惩罚”或者“刑罚”,但是被马克思硬生生套弄成了“死刑”。
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理论都是不完美的,包括马克思,即便他有多么大的影响力,或者说他的权威有多么巨大,中国理论界谈事不离马克思必然要出现很多问题,这语言中透露出的一点逻辑问题似乎反倒是能把人引导到沟里去。
而本专辑就是针对一些常见的死刑问题以及废除死刑的争论之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作出的反驳与观点解释,本系列文章的长度将会进行合理控制,但是在行文之初,作者预估本系列文章的文字总量将会超过二十万字,因为在这长文之中,会有部分段落引用原书或者相关资料,并且其中有些针对性内容可能有一点涉及理论分析,分析的内容可能会很冗长,如果有阅读兴趣的读者,当仔细斟酌是否要阅读本文,文中所有引述将会以不同形式呈现。
当然,本系列文章的所有观点都不代表了所有人的想法,我只是基于自身对死刑及废除死刑的观念而撰写了此系列文章,读前请仔细思考是否要接受某些与你观点不合的观点(比如你是坚定的废死派,就不用看本系列文章,因为谁也说服不了你,你只是为了废死而要废死),本人的反对废除死刑观点并不是因为当前国家没有废除死刑,而是因为反对废除死刑本身,所以即便国家某一天在非共产主义社会废除了死刑,我也依然保持反对废除死刑的观点。即便国家有一天出台了反对死刑的措施或者说废除了《刑法》中涉及到死刑的相关条款,我也坚定支持死刑存在。
人类世界,自二战后新的国际秩序建立以来,以维护人权、保障民权为主的国际社会交往规则不断地通过各种国际、区域间法律的形式被巩固与施行,尤其是在战后,各种民间运动的浪潮下,成立了无数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知名的有“国际大赦”以及“人权观察”两个,这两个组织长期以来对各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其中国际大赦发布的关于各国死刑执行数量的“研究报告”经常成为西方政客进行“人权外交”的筹码与利益交换工具,甚至他们通过非实地走访、道听途说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人权报告,给世界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国际大赦,又称大赦国际,是一家成立于英国伦敦的非政府组织。死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其关注的重点话题,并且其出具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也经常出现在一些法学家的学术作品中,以至于就连我在写作本系列作品时,部分数据也不得不从其中获取,比如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这主要是因为官方没有相关的渠道对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进行严谨的统计(虽然死刑都是由最高法院批准的,只要最高法院出个数据就可以了),当然不是为了论证而仅仅作为引用参考,因为他们的数据也只是给个大概,比如说每年一千以上。
之前,大赦国际发布了一份报告,宣称除了中国以外,2022 年全球有记录显示一共处决了883 人,创下 2017 年来的新高,当然了,中国又被指为不透明,而关于中国的处决数量,每年都被认为有“数千人”,对于贩毒除以死刑的,他们又是老套说辞,认为这是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当然这个报告我们只是看看,毕竟大赦国际这种腌臜货色,很难在中国社会掀起什么风浪。
基于上述事实,西方国家在联合国成立之后到 2000 年左右的六十年左右的时间内,面对国际人权组织的舆论压力,不顾国内民意,纷纷开始尝试废除死刑,并且最终在国际上达成了某种特殊的共识——非但我要废除死刑,你也必须要废除,比如法国,法国总统马克龙先生在公开场合发表过要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废除死刑的言论。要不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的价值观不同,就不会或者说不能有政治、文化甚至经济交流,或者即便交流,也不会允许某些被认为会用来执行死刑的物质进行贸易,比如中国就禁止氰化钾出口2。
说到这个物质,我们似乎也能想到,在注射死刑的刑罚中,必须要用到某种药物,这当然不是特定的一种药物,因为执行死刑现在都人性化了,一般情况下,要先注射一些能使人失去知觉(硫喷妥钠)以及松弛肌肉(泮库溴铵)的药剂,最后再注射致死药,比如氰化钾,这药物在侦探小说中很常见,由于使用这些药物执行死刑,往往需要由医务人员或者具有医学知识的人来操作,所以即便是一些医学杂志,比如柳叶刀也会发表一些废除死刑或者谴责死刑执行方式的文章,比如在 2023 年 5 月 20 日的文章《死刑:对人权和关怀伦理的侵犯》中,相关作者指出——医生参与执行死刑也受到了世界医学协会和其他组织的谴责,认为这违反了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并呼吁各国政府和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停止执行死刑并禁止医生参与其中。
欧盟在对加盟国的加盟要求中,提出了必须废除死刑的硬性规定,导致了一些想要加入的国家,因此而常年遭到西方国家的否决,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给的一个看上去很良心的说法,指出废除死刑是一种基本人权——这种硬性规定一旦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未来中国在国际上的行动将会受到各种限制。
比如当一个世界性的组织成立以后,中国如果要加入,就可能不得不接受其前置加入条件——除非这是一个区域性组织,否则中国不可能在未来孤立于世界之外,若正好这些前置条件中有逼迫加入国家必须废除死刑的话,对我们而言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中西之间的很有可能因此走到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
当涉及所谓的人权这一观点的时候,就与中国政治与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因此在中西之间,并不仅仅是共产主义(或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阵营的矛盾,而是文明的冲突。
在中西方的思想世界,尤其是政治、司法层面的思想差异,在很大程度是相反甚至是极端矛盾的,在死刑方面也是一样,中国在最近一次的联合国死刑问题会议上(并且几乎在可预见的未来的相关会议上),就对废除死刑问题投下了反对票。其实不只是官方,民间对死刑的支持度也是很高的,所以这一投票不但是体现了当前我们国家的司法、立法态度,更显示了民众对于死刑的真实态度。
由于上述思想差异造成的中西方在死刑问题上的态度迥异,导致了中西在交流问题上多少会碰到很多问题,比如当中国某些公司或者政府工程想要进入西方国家,就必须遵守其设定的原则——比如要求中国废除死刑,否则就不允许中国参加西方组织的一些会议甚至某个国家的经济项目。而中国却对此没有强制要求,这就导致了很多中西方之间的文化龃龉。
其背后是东方五千年农耕文明与西方三千多年的海洋文明——倒不如说是中式传统儒家文明与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冲突,这种文明的交流之间必然会有碰撞,有碰撞就必然有自诩正确的一方,相对于中国的儒家而言,基督教更是一家独大的一神专制,其排外与抵触他国文化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中,通过武力征服、恐吓威胁、强行传教等手段将基督教传播到了全世界。而儒家文化向来只有夷狄之分而,没有因为是夷狄就需要以华夏之力去征服和消灭对方的说法,因此历来遭受到不同种族的夷狄侵略,在这种情况下,儒家文明的中国,在与西方面对面交流的时候,必然是很难得到平等对待的——除非我们拥有强大的武装。
所以我们看到近代以来中国人一直在以反思为借口,批评儒家、批判传统甚至不惜咒骂自己中国人的身份,在面对死刑的问题上,很多专家、学者也是同样的套路——朝西方看齐,不说全盘西化吧,最起码这些人希望中国司法是照搬西方模式,所以成就了今天中西之间关于废除与保留死刑的重大话题。
要知道,中国人对死刑的依赖,即便是在最开放的所谓唐宋时期也并没有中断过(尽管有时候,有些帝王会以佛教、道教等宗教原因,在某一特定时期禁杀、禁屠,比如在明代,某些年岁中,一年中的禁屠时间可能会有一百余天,正因为如此,古代的死刑也不像现代人想象的那样可以皇帝说杀就能杀,必须要等到秋季)。所以长久以来形成了特定的历史文化,但是也并不因为这种文化,而更是出于一种人类本能,因为我们虽然是文明社会,但是人终究是人,人不是完美的,没有绝对不犯罪的社会——即便是在共产主义时期(当然此时已经废除了司法体系,自然从实际社会中,或者从政治学角度是没有犯罪一说的),所以面对犯罪,尤其是面对受害者,很多人会把自己代入到受害者的角色之中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众必然会对罪犯深恶痛绝,恨不得剥皮之,可因为他们又不想为此事而让自己背上杀人的名头,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故而中国在近代一段时间以来,凡是破案的书和故事往往都有很好的市场——比如武侠小说和侦探小说往往有很多的读者,特别是当官方司法机构无能为力的时候,民间所谓的侠义道就会打着替天行道的名号,杀赃官、除恶人,官方不肯接手,对付罪犯,就只有交给民间侠士。
综上考虑,死刑在中国民间的支持度居高不下,虽然有调查方式造成的差异,但是每当听到判决凶手、罪犯死刑的时候,很多人心里总会觉得一种大快人心的舒坦,尤其是罪犯是一个穷凶极恶或者杀人手段残忍的人的时候,这种情绪更加炽烈。这说明死刑在民众的心里还是具有巨大的存在意义的。而各种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指责我们一方面可以置之不理,另一方面也得做好理论应对。
近代以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政治肃杀和经济复苏之后,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地往高处走,同样社会环境也随着中外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而显得愈加复杂,早在20 世纪 80、90 年代,中国社会的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就已经十分骇人听闻,现在只要是年纪在四五十岁或者更年长一些的人都应该知道, 90 年代一些恶性杀人大案、抢劫案、枪击案层出不穷,出现了如白宝山、二王等特大案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动荡与不安定。
因此我们才能看到各种政府整顿措施,到了 21 世纪,随着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同时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司法体系越来越开始希求世界的认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中国多次尝试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比如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被下放到地方的死刑复核权;2007 年 3 月 12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内容,可以见到此时我们对人权的重视,据说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案件的数量明显下降。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以大学为主的学术界纷纷与世界各个先进国家的司法部门、西方以及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学院、某些大学进行访问、交流,想要从西方的司法经验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完全是想从西方的经验中汲取对中国有价值的改革方向,但是也很容易被西方一些专家学者倒过来向我们灌输西方的司法价值观,这久而久之就潜移默化把中国的司法带到西式道路上去了。
但是这种改革,在没有达到西方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他们是永远不会满足的,他们永远会指责我们的司法有问题、不透明,因此我们目前的做法除了一方面以开放为手段,同时也要做好应对西方舆论以及其中国信仰者的准备。
在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方面,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死刑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所以司法界的很多专家学者,也要跟着参合一脚,其目的也是不言自明——即通过自己的专业学者地位和对政府提供政策制定参考意见的话语权发表关于废除死刑的西式辩护理论,逐渐让民众对中式司法产生反感而对西方司法产生兴趣。
要知道,中国的大学,很多学科都是近代以来从西方开始兴起的,比如新闻学、传播学、法学,这些学科中大多数理论都是从西方视角、上帝视角出发去考虑人类社会的事情,这就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学术思想垄断,即便不是如此,很多学科也会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西方人编写的教材,不是说西方的教材不好,只是我们要想到,西方的教材往往具有地域局限性,其研究对象,理论适用群体都是以西方人为主,那么他们的社会性实验的结论就不会普遍适用于中国。
这些教材的思想倾向自然而然是带有西方色彩的,如果我们都从西方的角度去考虑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在这种状态之下,中国大学虽然是中国大学,教出来的人才,却有很大的亲西方价值观,尤其是长期进行教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为了学习一门课程,可能需要长期阅读西方思想家的著作,特别是启蒙时代的西方作品,比如废除死刑的理论思想,就是由西方启蒙思想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的,久而久之一些中国的学者和专业人才就对西方思想家产生比中国思想家更为浓厚的兴趣,我们今天看到的许多主张废除或者暂缓死刑进度的一些法学界人士,无不是这样。他们想要把西方废除死刑的经验套用到中国社会,期望以西方社会的模式来改造中国的法制进程,或者多少影响一些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提高警惕了。
死刑诞生至今已经有数千年甚至更久,可以说是和人类文明的诞生一起相随着的,凡是存在,必然有其意义,不管是好是坏,但是人类没有充当大自然的道德判官的权力,人只能依据他们自己所处社会的利益去分配道德的维度,所以任何人类社会的对与错,都只是一种无可无不可的价值存在,死刑的存在,即是合理的,又是不合理的,在你的国家合理,在我的国家不合理,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必然是错的,也并不意味着死刑是违背道德的。
现代社会中,死刑则是一个国家,尤其是现代文明国家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西方社会之所以废除死刑,重要的理由之一是死刑对死刑犯的人权是一种侵犯,而西方向以“人权” 自居。为了让自己的政治体系中不留下所谓的漏洞,必然要以人权为由向死刑发功,哪怕多数人民不同意废除死刑,也要强行在议会中宣布废除死刑,这是西方废除死刑的一贯套路。
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屡试不爽,但是中国与西方不同,中国虽然走的是市场经济道路,但是最终的立法权还是归于全国人民的(理论上这么说的),因此当民众对死刑极力支持的时候,违逆民意而让全国人大立法从《刑法》中删除关于死刑的条文,最起码在最近的数十年是不那么现实的。因为这种行为明显是违背“人民民主专政”和宪法中“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个说法的,而且擅自听信西方,恐怕也会让执政者失去民心,导致政令无法落实,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这是任何政府都不能容忍的。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整个国家充斥着一种对经济、政治不满的现状,尤其是在所谓的司法领域,因为这里常年都会有各种枉法、屈法、冤审等事发生,所谓的戾气很重,自杀的层出不穷且不说,就是恶性杀人(不算一般杀人)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也屡见不鲜,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也许会同情施害者,但是死刑作为刑罚手段,也不会激起很大的反对,人们都知道杀人偿命,尤其是对哪些杀了多人的凶手,那么在这个时候想要让民众对废除死刑产生支持,这就很难,所以不管政策上再怎么说要搞司法改革,改革的最终目的也只是为了让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化而不是从中废除某些刑罚。
中国的开放是全面的,因为如此,司法改革也永远不会止步,在腐败层面,抓住几个经济犯罪者,也不能阻挡一些社会思潮的侵蚀,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文书存档,一定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树立起对司法的良好认知,而不仅仅把这里当成是某些人的后院。
欧洲一体化是整个欧洲团结的形式,加入欧盟废除死刑是硬性条件,在一个叫做《欧盟关于废除死刑的声明》文件中,明确提出了:
废除死刑是加入欧盟的明确和绝对条件。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这是一项独特的成就——这是一个欧盟有强烈共识的政策领域。废除死刑也是加入欧洲委员会的先决条件。
——虽然欧盟可加可不加,但是明显的是,加入其中能得到很多贸易、经济方面的好处。同时,我们看到欧盟在很多法律条文中对死刑有一些规定,比如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直接就规定: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
任何人不得被判死刑或被处决。
这个宪章是在 2007 年左右通过的,在欧洲各国,虽然经历了一些民众反对,但最终在多数国家都得到了承认,所以新近的想要加入欧盟的国家,看起来非得除非了死刑不可,因为一旦加入欧盟,就必然要受到这个宪章的制约,但是换句话说,这种强制加盟国必须要做某件事的行为,如果用西方人的自由、民主的价值观去衡量,是不是有些变调了呢,然而似乎没有多少人在乎这种明显的漏洞,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西方尤其是欧洲抬出来,未免显得有些滑稽。
对西方的废除死刑,我向来有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是基于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即:
今天的你站在支持废除死刑的一面,以反对废除死刑者为敌人、为攻击对象,明天的你同样会被站在支持废除终身监禁一面的人当作敌人和攻击对象,后天的你们,更是可能成为那些站在支持废除监狱、废除法律一面的人当作敌人和攻击对象。
因为这一切都可以在人权、民主和自由的大旗下进行下去,在西方司法界,如果要用人权这个词来审视整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在废除刑罚形式的问题上,就没有永远地赶时髦、追潮流的勇士,因为人的某些思想是固定的,今天提议废除死刑的人,也许不反对终身监禁,同样支持废除终身监禁的人也许不会支持废除有期徒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左翼自由主义的不断发展,新的呼声与倡议永远会更加激进,也许在废除死刑、终身监禁甚至监狱、看守所之后,你会看到废除警察、废除军队、废除法律的新国际潮流(这与共产主义社会警察、军队、法律随着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不同),如果不这样,人们要民主、自由做什么,那宪法中天赋的抗议、示威的权利岂不是无处可用?
废除死刑的本质并不是为了人权和人道主义,而是为了维持一种西方独有的观念——为了反抗而反抗。自由、民主使人们变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变成了完美的一盘散沙,毫无凝聚力,大敌当前,人们只会想到自由,而不是团结,面对新冠肺炎,西方人表现出了极大的自由,换来的却是死亡率高、感染率高以及一些令人错愕的荒谬行为——否认病毒存在、找巫师和灵媒驱邪、感染者大肆开派对、明知感染还往人多的地方挤到处传播病毒——想想看,这不就是西方的民主、西方的自由吗?
可是这种民主是真的民主么,今天我们就算是到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去看看,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度并不一定比反对死刑的少,只是因为少数议员如疯狗一样在议会中动议并多次举行辩论演说,说服了议会议员才得以以法律形式通过废除死刑的议案,而这种事却又不经过全民公投——没错,西方国家的选举确实是民主的,让民众投票选择领导人,可是他们真的能确定这些领导人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符合国民利益吗?换句话说,当涉及重大议题的时候,民主就消失了,西方人在乎的只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即选举,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就如同西方人要求民众有批判性思维一样,当然这是好的,但是那些整天呼吁的人却忘了矫枉过正的结果,批判权威、蔑视权威,其结果是凡是权威就是错的,凡是知名人物、著名学者说的话,我一概不信,越是反权威越是对,正如那些听从特朗普喝洗手液、洗衣液治疗新冠的人一样,他们似乎忘了,权威之所以成为权威,并非他们有权有势,而正是因为他们的正确性与科学性比一般人高,但是权威也是人,也会犯错误,我们当然要批评指出其错误——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不是为了推倒大人物而是要纠正其错误,但是明显地,自由派、民主派以及所有的西方人似乎都忽视了这个逻辑,他们只知道要打倒权威——纵然这种批驳权威的行为确实是你的自由,可是渐渐变成了为了批判而批判,对任何问题都习惯性地先将其大骂一顿,结果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你的智商得到了完美的下降。
此时必然的你会觉得他们的话是多么正确,啊,自由,民主,啊,废除死刑是多么人道,多么文明的一件事!这不免让人看到美国包括世界民主的笑话,美式政治,虽然表面上说是民主的,可是在选举方面,却也是一种威权专制,只是这种威权专制由一党变成了两党,并且是水火不容的,自打有总统选举以来,美国再也没有出现过第三个有能力参选的政党,这实际上不过是把美国变成了两党的天下,任何一个党派获胜,都会拼命销毁上一个执政党的政绩,然后推行自己的政治方针,又如台湾地区选举一样,民进党上台后就死命打压前对手国民党,在政治上,即便是美国这样的国家都能出现选举暴动,何谈那些照葫芦画瓢的亚洲地区。
就这样的国家,也配打着民主、人权的旗号去批评第三世界以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有人说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败者可以轻松体面退场。但看特朗普败选之后勤王军的举动便可看出这句话是多么荒谬,不要以为所有基督教的追随者,不要以为那些表面精致的西方人都是彬彬有礼的,当面对权力与资本的时候,他们会自然地放下一切伪装,恢复那本来凶残、可笑又可悲的真实面貌。
理论上来说,人的存在,是一种权利,人在未开化阶段也许会有一个动物的本能性,就是极端地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与人搏斗,这很容易导致人的死亡,当人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之后,他们就逐渐摒弃这种动物性的冲动,开始讲理,用伦理道德和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么这种存在的权利,就被无限放大,因为从死刑之外来说,人的生命,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构成,对罪犯来说,生命当然同样重要,所以保卫犯罪分子,就成了当代社会一个主流的人权理念。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谁都渴望拥有足够的权利,但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保护了你的权利,就难免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保证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因此而废除了死刑,这反而就是对受害者的侵犯,这实际上是一种悖论,如果生命很重要,那么用一个人的生命来抵充另一个人的生命就是正确的选择,但是正因为生命很重要,而死去的生命不能复活,所以死去的生命就变得不重要了,既然不重要了,当然要顾及活着的生命,那么死去的生命就不如活着的生命,也就是说,已经被罪犯杀害的受害人其实没那么重要,但是活着的凶手的生命却非常重要,这个推断,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同意。
因此,在谈到死刑的时候,我们往往要面临一系列的理论交锋,西方人总是一遍又一遍地向我们提问,为什么不废除死刑,这一个提问很简单,但是要回答,没有百十来万字,恐怕很难得到一个精确的答案。
在死刑问题上,中国的对外交流一直都有一个重大的难题,就是引渡罪犯,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尤其是一些贪官、黑恶势力在认为自己作案后一定会被抓的情况下,想办法走线去了国外,当境内司法机构要求引渡他的时候,必然要被西方司法威胁——不得判处该犯死刑,并且中国只有在此做出承诺后,才能将其送回国受审,可以说这就是得了一块免死金牌。
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可以说是一种试金石,很多人可能知道,国家元首互相访问的时候往往会进行会谈,但是谈话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大多数人不清楚,因为大多数内容都是由国家舆论机器发布的,所以其内容必然是有一定的删节的,尤其是外国人来华访问,你可能会看到新闻上两国领导之间互相留影合照,但每次这样的访问,他们往往会来做一些事,比如要求我们释放在他们看来不应被关押的犯人,要求我们废除某些政策,比如废除死刑,正因为如此会在官方通讯社的文章里发现一些端倪,比如说达成了共识,他们也许会加一些冠词,比如达成了部分共识,或者说在大多数方面意见一致等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地区,比如欧盟,在与其他国家交往,尤其是在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交往的时候,往往会提出他们对于该国死刑问题的所谓关切,在欧洲议会的相关说明中,他们说:“欧盟利用其外交和政治影响力鼓励这些国家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或至少尊重国际最低标准。它资助提高对终止死刑必要性的认识的运动,并限制可用于处决的物质贸易。”
欧盟将世界废除死刑作为最高优先事项。
一些其他国家以国家形式,在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进行经济、政治交流的时候,会以各种形式要求对方废除死刑,比如美国、法国,他们会在每年 10 月 10 日,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废除死刑日,通过中国的社交媒体,以大使馆的身份发布博客、文章消息推广他们关于废除死刑的内容。
面对这种国际形势,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再怎么表现出经济影响力,都无法从这些国家获取外交胜利,尤其是在追逃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中国在西方舆论界的形象或多或少会受到这种东西的影响,不过我认为我们依然需要坚持,死刑的废除是十足荒谬行为,造成了各国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在这样的状态下,西方人自然知道什么样的同伴能帮助自己攫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向以文明、先进自居,同时以自己为标准,妄图给世界各国制定合格线,过线者亲朋,不过者仇寇。试看西方政府、非政府机构的宣传,无非是想将其政治思想逻辑灌输给所有在死刑问题上左右摇摆的国家和地区罢了。他们表面上看是在推行废除死刑,实际上就是在推行那可笑的西方价值观,这倒是无可厚非,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一套理论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标杆,而是一套贻害无穷的偏执性文化歧视价值观。
在这套歧视性文化语境下,凡是第三世界或者中、俄的体制、文化就连文明本身都是一个错误的存在,因此他们要在这些地方大力推广西方文化。在中国他们以嘲讽中国饮食、歧视中国人“眼睛小”、服装以及各种广告使用刻意筹划的“丑陋”的中国人形象等形式,企图激怒中国人,然后将中国人打上脾气暴躁、易怒、非理性的标签,这样当谈到中国民意的时候,人们就有了理由来反驳说:“中国人大都是暴民,这样的民意,显然是不正确的!中国要废除死刑,不能参考民意。”
然而一旦当民意的多数支持废除死刑之后,他们(中国大学培养的,以西方法学为圭臬的法学专家们)又会将其紧紧握在手心里,当成与政治家、人大代表谈判的杀手锏——你看,民意它也站在我这一边。
实在是可笑与荒诞。
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我们总是会引用对我们结论有用的数据,而忽视任何不利于我们的东西,所以当民意与专家们的想法不同的时候,有错的就是民意,当民意与专家意见一致的时候,民意就是对的,自己就代表了民意,在这种状态下要想从专家那里获取他们对民意的看法,我看多半要打个问号。
我们是历史中的渺小一员,国际非政府组织,虽然打着各种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号,但是终究不过是提提意见,发发关切,要想改变我们的思想,这是很艰难的。勇于质疑和批判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素质,相信那些要求人们具有批判性思维的人们也会乐于见到我们以不同的观点去反驳那些早已沦为权威和威权力量的国际组织。
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虽然秉持着少杀、慎杀的立场,但是最终也许会在国际组织的不断谴责声中举起双手,在那之前,我们的人们,也许是抵抗理论界专家们最后的挡箭牌,为此,加强知识和理论认知建设极为必要,就如同不仅仅要理解马克思,更要有反思马克思的勇气一样,马克思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是真正发自内心认同其观点,其理论,还是仅仅人云亦云?
特此为第一章。
第二章将分为 3 个部分,依次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