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由一个问题想到的。
我不是专业的法学研究者,也没有读过多少法律词条。
但是我想到的问题,想写写,还是要写一点的。
2024 年的 1 月不是很太平,开年以来,对人类的打击就很大,一个是天灾,日本;一个是政治祸乱,朝鲜半岛;一个是宗教暴乱,伊朗;一个是性犯罪问题,萝莉岛。前两桩事都发生在中国的近邻周边,难免提醒一些人,要做正事,走正道。而后两件事,更是具有严重的警示意义,不管是宗教还是欲望,人对于社会规则的侵犯,显然是会带来严重恶性后果的。
法,便是为此诞生的,虽然法的本质,在不同意识形态中被冠以各种描述,但是法的存在,其价值绝对是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各有利弊的,基于此,不管是谁,都有遵守法的义务,哪怕只是名义上的,就像一整个世界,无论是民主、专制、独裁的国家,没有谁会说自己是专制,而都号称为民主一样。这说明了法本身的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在专制国家,专制统治者要用法来约束和统治臣民,在民主国家,也是一样,只是在民主社会中,专制者往往不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群人,民众通过选举,选出来统治阶级。统治阶级而不是君主,成为人类社会的管理者,掌握了修改法和控制社会的权力,这一切都是基于对法的认知和程序性的过场式行为方式的实践。
我有时候会思考一些很促狭的问题,比如我有时候会想,如果一个对人类和人类社会有害的野生动物是一种濒危动物,那么当人们受其祸害而要将其消灭的时候,此时可能会引起这个动物种群灭绝,那么这其中又是否涉及到犯罪呢?
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是人把濒危动物整死了,那肯定要被定个罪行,当然涉及到紧急避险,也许能逃脱罪责,但是如果一种濒危物种,是对人类来说有害的动物,或者更促狭一点的说法,比如病毒、蚊子、苍蝇、细菌等等,这些虽然不一定是动物,却也是生命,理论上来说,完全可能会被人类的存在消灭,那么如果在实验室里,科学家为了防止人类社会爆发病毒危机,而把世界上最后一群某种有害病毒消灭了,这些科学家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呢?
根据人类对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定义,消灭或者说灭绝这些生物,也许不能算是一种对大自然和环境的破坏,所以法律也许管不着,但纵然法律中不一定有针对肉眼不可视生物或者昆虫的法条,却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以客观角度去诉诸理论,说一个细菌的生命价值和一个人一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细菌相对于人而言,显然是不值得一提的,人们或许会有多种答案,如果非要以看似客观理性的态度分析,很难得到一个万全的说法。
在法律面前,人们都说自己是和其他人一样平等的,但是如果不从人的角度,而是从动物的角度,比如一只熊猫和一头猪的角度去看法律,就知道这种平等是一种非理性的荒诞意淫,杀一只熊猫和杀一只猪,前者可能会让你坐牢,后者你却能在家宴上大快朵颐,本质上来说,熊猫并不比一只猪金贵,但是熊猫的价值远比一只猪大得多,这不是基于生命的价值去判断的,而是基于他们的附加属性,比如种群稀少,外貌可人等,因此法并不能成为一种一把尺子量到底的东西——这句加粗的话我从垃圾法律节目《向前一步》里面都听到耳朵起茧子了。
人的各种权利既然被视为是天赋的,可以以生物学角度去理解,将其视为大自然赐予的,其中很多权利,又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状态并且随着人类的社会一起产生的,那么一个细菌的死亡,和一个人的死亡,其意义也应该是一样的,完全是一件事,然而我们显然不会这么考量,因为我们是人,所以第一件事是要从人的角度去考虑,站在自身的角度,所以人的生命价值,就自然而然站在了一切动物和昆虫之上——不管人的数量有多少,哪怕是一千亿。
但是人类社会总是存在着差异的,最大的问题是,世界上依然存在着很多未开化的早期人类,他们生活在现代人类文明之外,如果涉及到这些原始人类种群的犯罪,比如不同部落之间的谋杀,我们作为文明人、现代社会的人,是否有资格去对他们进行现代法律的裁判呢?
当然很多问题往往都会得到一些公式答案,比如说既要考虑到文明社会中的法律,又要考虑尊重这些人的文化,因此要想办法去帮助和教化这群原始人,我们能够发现,人类学的很多学术著作,都是到一些原始部落去研究原始人的生活方式,明明现代人类社会中大量的社会观察可供研究,为什么人类学家喜欢去研究未开化的原始人呢?说到底是现代社会的人类,完全受到各种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失去了作为动物的各种本能,所以从原始人那里,观察和灵感才是最有意义的,因为现代人类生活在大量的社群和社区组织中,他们的各种行为,很大一部分都会划归为社会学管理。
法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的约束规范,同时也是人类的行为准则,法的这两层意义,致使其拥有了一种权力,就是法既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比如某些程序性的办事行动,又能处罚突破约束的人,比如对人施加罚款和肉体、自由方面的刑罚,然而法律在现实中必须要面对一些极端促狭,普通人难以回答的问题——法,在理论上,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哲学问题,所以法律需要考虑到伦理,需要考虑到当我们面对一些难以回答的极其荒诞的社会现实伦理的时候,它应该如何应对。
当一群人在面临绝境的时候,必须要吃东西才会生存,你是否会吃自己的同类呢?我相信大多数人在没有面临困难的时候会大言不惭说不会,这是一定的,人类的生命伦理第一个问题,就是难以同类下嘴,谁都不是汉尼拔,但人类都或多或少思考过这样的问题。人会思考自己的价值,甚至人类会否定自己存在的意义,然而社会不会允许人们这样做,所以不会有多少人去考虑“自我灭绝”,但一定会有这样的组织,我们认识到的自我,是否具有我们所认知的价值?如果没有,人的自我否定,就必然会有大量的拥趸,人类之所以信奉宗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一种空虚的慰藉。
人类社会的一切付诸于实践的理论设想,本质上都是可以改变的,也不应该是一尘不变的,法的本质,在马克思的嘴里是这样的,在别家嘴里,就是那样的,法律永远会涉及到伦理问题,否则人们便不会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也不会对耄耋罪犯罪减一等,人虽然相同,但是人的年龄约束着人类在社会中的存在属性,成年人之中,有大量的智商不在线的,有大量的精神疾病,有大量的梦游、醉酒犯事的人存在,对这些人的法的裁断,是决然不同的,法对正常人最严厉,对不正常或者有生理缺陷的人多少会网开一面,这就意味着人和人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并非是因为法对特殊人群赋予了特权,而是因为人类的社会参与度,与人类的年龄相关。
但是如果这群人仗着自己的特殊,而故意突破法的约束,法便不再应当充当一个伦理判官,任何人的平等都是难以做到的,人有自己的属性,有的人外向、有的人内向,别的不说,光是外向和内向两种性格的人,就可能造成不同人的不同发展方向,他们的生活待遇和水平都会出现一些差异,甚至极端差异,有这些差异的存在,人类的不平等就永远难以抹平,我们之所以希望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就是希望实现一个制度上的公平,消灭种种具有剥削性和侵略性的制度,促成人类文明成为真正的文明。
他们必须懂得,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权力,消灭党,全人类都要走这一条路的,问题只是时间和条件。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人类,与一切人类创造的落后的事物,包括法律本身、国家、政党,都是在实现人类高等文明之前的必须要经历的积累和经验,从创造到消亡,人类的思考是有价值的,所以人类的法律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具有对社会的基本约束力的。然而人毕竟是动物,人生存在社会中,是不得已的,人不能不把自己置于社会之中,一个人想要脱离社会,也是不可能的,人类用法律和国家制度约束了所有人都必须在这个框架下生存,所以在法律消亡之前,法的伦理是必然要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