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为政》说——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人眼中,道德是对人起到重大约束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不过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看,正因为这种道德至上的原因,社会中也经常出现一些很荒诞的事情,而我们今天对刑、政两者的重视,从根本上看还是因为出于实际的现实需求。
说白了在严肃的司法上人民的道德价值是不可信的,这不是在说这种道德因素不具价值,而是考虑到长期以来人民的道德思考水平基本上是基于一种被儒学的文化所赋予的伦理因素,所以大众的道德思考和规范模式是要考虑到某种儒学影响,进而导致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观的树立并非依托于自身对于人类社会的认知,而更像是一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比如当我们谈到伦理道德时,总是免不了会批判三纲五常,但是在我们的认知里面,大多数人其实都是认可这种被批判的价值的,比如人们接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忠孝仁义这些所谓的礼节,在现代人心里还是非常重要,只是被迫剔除了一些明显看上去不是很合理的内容,比如贞洁烈女的价值观念。
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刑罚的认识往往会依据于这些观念,认为当前的一些刑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不是因为刑罚不够正当,而是刑罚不够严酷,比如对于强奸或者类似案件,我们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期望,人们可能会认为需要以一种特殊的刑罚,诸如物理或者化学阉割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其日后继续犯下类似罪行,又或者我们的法律规定腐败可能会判处死刑,但是往往这种刑罚很少真的实践,这导致大众心理预期与刑罚实际状况产生差异。
肉刑由于在人道主义方面,被认为不人道且残酷,甚至连古代帝王都有不认可的,这就导致即便是死刑,枪决也越来越少,在现代社会,对身体造成永久损伤的刑罚已经不再被世界认可。而说到底大众的这种心态也同样是基于一种同态复仇的理念,当然,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处置手段在现代社会几乎是不可能执行的(有些未开化的不文明地区除外),所以我们只能把目光放到尚未被完全免去的死刑上。
在所有刑罚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这是因为它是唯一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手段,所以在我们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死刑判定,基本上都是基于被当时认为最严重的罪行,即便是在当代的刑法中也有规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时才可能被判死刑,这也有一部分要取决于人们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比如在杀人案中手段残忍恶劣,此外还有就是看法官如何发挥自由裁量权——刑法之外的杀人则另说。当然我们说死刑,主要是考虑到它的两个地方,一种是作为刑罚的杀人,另一种是杀人作为一种刑罚。这听上去差不多,但从理论上看,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刑罚,认为死刑是一种刑罚,这种刑罚手段是杀人(这个人一般指犯罪分子),而后者强调杀人,意指将杀人作为一种刑罚,第一种通常意义上是给刑罚添加了一种杀人形式的手段,而第二种则是给杀人赋予了一种刑罚性质。
死刑是一种以杀人为手段的刑罚,而刑罚在现代意义上是对一种侵犯社会规范与刑法的行为,也就是犯罪的基于人身自由和财富的公共价值的审判与裁夺的处置,在谈论到死刑话题时,我们是不得不谈到刑罚本身的,往往在一些场合,我们会听到有人为废除死刑辩护,声称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过于严苛,甚至有人声称国家没有权力实施死刑,这其实是对一种国家、刑罚的价值以及死刑的重要性、残酷性等问题的多重性的探讨,这里面作为刑罚的死刑,我们是有必要更加深层次地对其刑罚价值做一些理论的认识的。
要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着战争、恐怖袭击、宗教暴力、民间暴乱、种族歧视、地域冲突以及种种人类矛盾与纠纷的社会(本次美国大选,几个候选人都受到了不同的威胁,而川普多次遇袭,至少说明了在美国这样一个社会中,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的),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生活,刑罚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刑罚不需要法庭审判,但也不被认为是正经的刑罚,他们往往由警察或者说武警、特警就能执行,比如劫持人质的劫匪如果有伤害人质的行为,往往会被直接击毙,又比如遇到刺杀国家领导诸如总统之流,犯罪分子往往也会喝到一碗孟婆汤,而在和平时期或者政局相对稳定的国家,刑罚相对较轻,在战争或者政局不稳的国家,往往刑罚也会较重,这便是所谓的治乱世用重典以及便宜行事之类的。
近代以来,人们对这种思维以及刑罚模式作出过多层次的反思与探讨,认为很多刑罚其实不必要,比如一些古老的酷刑、肉刑以及死刑。所以,即使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暴力与冲突,刑罚的发展却是愈加简化,有些轻刑主义者甚至主张废除一切长期刑罚,甚至是废除一切刑罚,乃至废除监狱系统——在欧洲一些国家甚至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欧洲某国一个凶手甚至在谋杀了70多人之后,仅仅只判处了一个21年监禁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西方世界法学以及思想界的相关思想理念体系——即以共产主义为目标的未来化趋势,不管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家愿不愿意承认自己的思想是贴合共产主义的,如果其本质是本着以减少或废除刑罚为目标,那么他们就是一个本质上的马克思主义者。
在共产主义社会,我们设想一个没有阶级的世界,作为统治阶级象征之一的法律以及监狱将会消失,自然,刑罚本身也会消失。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设想,即一个不需要法律的社会,设想在此社会之下,我们必然要面对的是没有司法、立法、执法机构,其必然的结果就是监狱以及各种形式的刑罚手段的消亡,即哪怕犯了严重的违背社会秩序的错误或者恶行,也不会对一个人实施惩处——当然有些人会说,即便国家消亡、国家机器消亡了,也会存在一些由人们共同维护的社会组织来对某些违反规矩的人实施处理,但根本上说,在一个国家机器消亡的社会,法律不存在,另一方面,没有执法机构,这就是未来刑罚的最终走向。
刑罚毕竟还是刑罚,其存在自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和必要性,不管西方以及中国如何反思、如何以共产主义社会为理想目标,在短期内,都不太可能废除刑罚本身。所以我们需要对刑罚进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刑罚的概念以及应用范围做更广泛的研究,这有利于当前我们社会更合理、高效的使用刑罚,使之成为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一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在理论层面,很多人文类学术方面的理论往往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定义(彷如我之前说历史,对历史是什么的概念,没有一个多数人都认可的概念)。刑罚的作用到底是在惩处罪犯还是预防犯罪,这个问题要说起来,必然会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理论:一个是纯粹的惩处派,一个是纯粹的预防派,还有就是中间派以及一些其他的说法。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其概念也许是差不多的,但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对刑罚的理解也有一些差异,即便是普通人之间,对刑罚的作用,也不能说出确切的或者说带有明确定义的概念。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刑罚,除了受本国法律约束之外,还需要受到国际法的实时监督,所以尽管各国的理解有不尽相同之处,其在大致轮廓上,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基于这一点,如果一个国家要想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必须要屈服于大一统的世界统一标准,在刑罚上,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因为不管从什么角度看,往往在国际上率先废除一些看似严酷的刑罚的国家,尤其是率先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自身会有一种道德优越感,因此在其对外交往过程中,通常会例行公事式地给一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进行说教或者说更委婉一些的询问、关切——当然基于政治的敏感性,在媒体报道中,我们的媒体机关往往只会做一个笼统的报告,主要突出经济、文化等交流,而闭口不谈其他看似不那么重要的内容。
在一些已经废除了古老的刑罚或者说相对较早的刑罚,另一些却没有废除的情况下,我们必然要面对屈从于对方的选择,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之间的较量,也涉及到公正的问题,一方面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一些国家则没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废除了终身监禁,很多国家没有,如果我们要从一个即废除了死刑,又废除了终身监禁的国家引渡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归国审判,势必会激发矛盾,对方要求不得判处死刑也就罢了,如果对方要求不得判处终身监禁或者长期的徒刑,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这就是刑罚的困境,一些西方国家可能是预防派的信徒,因此轻刑罚而重教化,而一些则相反或有一些差异,世界观的不同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较量,而这背后又是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刑罚的复杂性,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与预防的关系,更是人性与社会秩序斗争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开篇,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说道:“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是汇聚了所有社会中刑事犯罪惩处与保护的重要法律,刑法的存在决定了社会最基本的法治底线。刑法的第一条对于其存在价值已经做了简单扼要的阐述,概括一点,就是刑法保护人民,这种保护,无非是采取一种限制、断绝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并对其已经犯下的罪行进行处罚。
之所以要强调说为了惩罚犯罪,是因为刑法并不具有实时效用,当你拿着刀砍人的时候,你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的法律条文,当然具体要另说,而当你拿刀砍人致人伤害、死亡的时候,你的行为必然是要受刑法处罚的。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刑法虽然保护人,但是不可能在凶手对你实施侵害时,以任何物质存在或者有形的形式来帮你打退歹徒,刑法只有可能在侵害成为既定事实或者某些情况下可以证明侵害未遂等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且也不是及时发挥作用,譬如作为受害者,你可能要等到法院一审、二审、终审等裁决之后,法律才会最终以正义执行人的形象给你带来一些安慰,比如给犯罪分子判刑,或者是补偿——整个过程有时候会极其漫长,特别是如果遇到一些极其复杂的案件,凶手可能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都离世了,都没有能落网,那么法律就无法对凶手实施处罚,而法律这里就只能给予一些帮助而不是所谓保护了,反而可能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
所以法律条文中,所谓的保护,如果是说财产,那有可能,但是说到保护生命或者某些一次性的东西,比如处女不受侵害,那显然是做不到的,这里法律尤其是刑法只能提供一种援助、心理安慰、帮助,帮助你在受侵害之后得到一定的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但这个钱也不完全甚至多数都不是由法律单位进行赔付,而依然要依托犯罪人,如果犯罪人没钱或者没有被抓到被审判,那么给予受害者的就只能是一些零碎的救济,甚至帮助都不一定谈得上。
刑罚是人们用来惩罚犯罪行为的手段,但是刑罚在脱离了国家、社会以及人的制度之后,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刑罚只会出现在人类社会,尤其是文明社会中,在我们的社会中,最常见的刑罚有身体刑罚、自由刑罚、财产刑罚等等,其中最引起争议的刑罚,是涉及到生命、肢体健全的身体刑罚,俗称肉刑。也就是我们本期数篇长文讨论的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废除死刑的话语探讨中,具有某种特殊意义,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死刑往往被认为是具有极大的残酷性和非正常的一种刑罚,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死刑会直接剥夺人的生命,不管对谁来说,生命往往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所以很多人会从死刑作为刑罚的严酷性出发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从历史来看,死刑的执行手段往往都是比较残酷的,直到近些年来,人权、人道主义思想在人类社会广泛传播,死刑的发展才逐渐受到了执行方面的限制。
刑罚,这是一种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行为方式,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中,成文法没有诞生以前,各种基于社会道德机制的习惯法是我们的社会日常惩处手段。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往往会存在一些看上去比较野蛮的刑罚,比如人们经常说的以牙还牙,但是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处罚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间的私人复仇,因此在古代社会,法律往往委身于神庙或者族群的首领,对中国我们靠祭天或者一些比较神秘的仪式,对西方人,人们靠所谓的上帝指导,在文明社会形成以前,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使用同态复仇的报复性刑罚,并不是基于法律,而是社会习惯。但是这种社会习惯如果被滥用,很容易触发社会混乱,因此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后期,刑罚最终会以国家机关颁布法律进行确定。
在这种确定之中,以同态复仇方式的报仇往往会作一定的保留,比如死刑、宫刑、墨刑等等,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以残酷手段对罪犯进行惩处的方式大多数都被有期徒刑和死刑做了替代,而死刑的处刑手段也被减少到枪毙、注射毒药。本质上来说,只要是现代国家,基本上带有残忍性质的刑罚已经彻底消失,当然如果要硬说只要是弄死人的都是残忍的话,那我们就没有可说的了。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有部分提到了古代刑罚的起源,从三代开始,夏商周时期,刑罚的类型从昏墨贼杀;墨、劓、剕、宫、大辟等传说中的形式存在,演变为对刑罚的时代或者性质起源,有人认为刑起于兵,认为在战场上对敌人的处置衍生出了日常生活中的刑罚,但是这种说法毕竟也只是一种说法,还不至于构成足以解释刑罚起源的概念。对于这一点,其实我们没有更好的解释,只能模模糊糊默认采用最早的部分文献的记录,由于史料的缺乏,研究起来就很困难。
不过要说刑罚的的演变,我在之前的部分文章中也有所阐述,所以我们这里只是针对刑罚的本质属性做一下分析。如果说要从本质上去理解刑罚,那么我们必须要承认一个现实就是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存在刑罚的。第一就是这种社会不是一个文明社会。第二就是这个社会中的群体大众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区分。可以想象一下,在一个动物社会中,文明显然是不存在的,但是仍然有一些群体中会存在部分个体因犯错而需要接受惩罚的情况,比如不让吃共同狩猎取得的食物,或者受排挤,这是因为这个社会中不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更具体说,在一个猴子社会中,猴子欺负猴子可能会被处罚不让吃东西,或者将其孤立,但是当一群猴子中的部分被食肉动物比如狮子老虎猎豹杀掉并吞吃的时候,这个肉食动物是不会受到猴子的惩罚的,这里面弱肉强食的意味太过于浓重,人们或者说动物们无力去反抗这一个结果,就只能接受,而如果站在人的角度,可以认为,人哪怕再弱小,也有可能对强者进行非理性的抵抗,这是因为就算再弱小,人类也是站在自然界顶点的动物,所以这里就需要一种规范,一方面规范大多数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缓解社会中发生激烈冲突的可能性。
可以认为如果一个社会不惩治为非作歹的坏蛋——我们用共产主义模式的话语说,一个人的甚至整个社会的觉悟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坏蛋会越来越多。这就体现出刑罚具有某种预防作用,我们说有时候会面对死刑废除分子的声讨,比如问及死刑似乎没有预防犯罪效果时,这里的关键并不是死刑,而是刑罚,设想一下,如果犯罪不受刑罚处罚,那么当然这个社会会一团糟,但是现实中除了死刑之外,还有终身监禁以及自由刑,所以死刑的预防效果并不是没有而是以死刑作为刑罚的一部分而体现在整体的刑罚系统。
但是即便是出于刑罚的目的,最初的初衷也不一定是为了要维护社会的正义,而可能出于某种报复或者泄愤,譬如一些帝王的杀人,或者某些西方旧时代的贵族,所以说古代社会酷刑发达,根本原因是刑罚并没有被限定为一种惩戒或者具有预防目的的工具,使用鞭笞、廷杖等手段,给受刑人一种无法言说的痛苦,当然这纯粹是出于对对方行为的怨恨。
从一般的角度看,杀人、侵占财产、褫夺自由等刑罚,如果撕掉刑罚的标签,本质上是犯罪行为,但是为什么社会这个整体把这种被超脱法律外的犯罪行为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作为司法的一种执行手段,去惩戒甚至是也犯下了同样行为的个人?
换句话说,一个人杀人是杀人,但是国家杀人就不算杀人?
这大概是废除死刑理论者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当然,剥离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则看,这个确实是一个存在的问题,所以在共产主义社会,我们会设想有这样的一个情况,就是国家机器的消亡,如我上文所言,一旦国家机器消亡,依托于此的司法、立法和执法机构也就不复存在了,到那时这个问题就有答案了,但是我们今天依然可以尝试去理解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这就涉及到一个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斗争问题,试想在生活中我们有很多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但是国家可以做,譬如印制钞票、发掘古墓、修筑公路、制作武器等,这些行为放到个人身上不说犯罪,最起码是违法的,但是放到国家身上,国家犯罪了吗?那么这里面也可以推出来一些问题,比如说剥夺财产、限制自由、杀人,这对普通人而言是妥妥的犯罪行为,但是国家能做,谁能反驳说国家杀人不是杀人,国家剥夺个人财产,就不是侵犯个人的财产自由?这背后是一种权力的来源问题。
国家权力的问题是,它来自于一种象征性的全民授权,不管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国家起源还是基于人们自愿奉某些具有影响力的人为王或者领袖而组成了权力相关的组织机构,国家的权力根本来源是普通大众,这种权力一旦赋予国家,除非国家自愿将其偿还给普通民众,否则它将长期掌握这种权力,那么这时候由国家掌握的允许国家去做,而不允许普通人做的事就多了去了,不止于杀人一种,否则你甚至可以说既然要禁枪,国家自应当也禁止研发任何武器,毕竟武器杀人,可要比死刑来得多和惨烈,但是我想除非遇到极端的和平主义者,否则任何人也不至于在此情况下发出这样的感慨。
实际上,杀人是合法的,这是基于主体作为国家,且杀的人本身就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当然我之前有文章论证说法并不禁止杀人,这是一个要点,如果刑法或者宪法说,禁止杀人,那么司法上这个问题就是一个非法的问题,即国家也不能杀人了,因为显然的,国家本身也是受法律限制的。但是法律上没有留出这样的条文,这本身是在给作为主体的国家一个合法的权力,也就是说个人不能杀人是确实的,国家可以杀人也是确实的。
因此,诸如贝卡利亚所言: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这其实并不构成一个道理,而只是废死派学者常见的混淆是非的手段,我们可以这样看,国家杀人是杀人,这不错,但国家搞终身监禁这就不是在剥夺个人自由吗,何况还有剥夺财产等手段的惩罚,如此看,我们代入一下可以发现,国家的法律憎恶的那些非法的行为,国家本身却合法地在做着,这本身不也是一种荒谬吗,可是这种荒谬就是具有合理性,否则国家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在此基础上,死刑也就不是那么所谓荒谬了。
事实上从哲学角度看,这主义、那主义都被运用到了对刑罚的描述之中,但是真正基于国家立场以及个人权力角度去看问题,我认为才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刑罚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常态,即只有当人主动打破社会运行的规范后,整个刑罚体系才会发动,之所以叫刑罚,不是为了在人有某种犯罪欲望时将其熄灭,而正是为了要惩罚因其犯罪造成的后果,所以我们会看到很多人都会愿意承认刑罚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预防作用,这不是刑罚本身起到的作用,而是在实施刑罚后,观者因害怕受此同样对待而不敢涉险去做同样的事,才被认为具有这种作用,而国家在这里的借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甚至说是主要目的就是合理化控制犯罪数量以及严重性,以达到其社会控制的根本需求。
刑罚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但是在其实际表现上,会使人看上去,觉得它是一种维持治安的措施。因为社会控制本身就是几乎所有国家的默认属性,所谓的社会控制,是要让社会拥有一种持续的稳定发展环境,但是这有时候也是负面的,社会控制上,需要在一定特殊时期果断决绝处置问题手段。比如遭遇突发问题,某些人的情绪永远是稳定的,这不是他们真的稳定,而是出于社会控制的需要,舆论往往需要配合,否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骚动。
所以你会发现,刑法的辩护人,某些时候会有一种无力感,这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某些犯罪行为也许并不至于构成必死无疑的状况,但是出于某种社会性因素的考量,他也会有一种必死的可能性。这大概也是促使某本《死刑的温度》诞生的原因。
这里要说到刑罚的意义,大概还是有些勉强,不过我们既然要为死刑寻找存在的正当性,就必然要谈这个话题。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是什么样的刑罚,用于处置人类犯罪活动的刑罚,如果我们以人类普遍文明时代,就是大约公元前一二千年来算,迄今为止也有四五千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出台了无数的刑法,无数的刑罚手段,但是从今天社会的形势看,似乎没有一种刑罚能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有,也只是一时之措。
换句话说,如果证明诸如死刑、肉刑以及其他可以想象到的酷刑实际上并没有遏制一个社会犯罪现象的能力,那么是否可以说,其他一些轻的刑罚譬如自由刑,似乎就更没有威慑力了,有人,比如某些国家的政策以及法律制定者意图将教育作用于刑罚,认为对犯罪者而言,刑罚是有教育意义的,通过教育这些人,能减少其再犯几率,当然这部分可能有效,但最根本的一些犯罪分子不会再犯的原因还是在于其所犯之罪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是一种蓄意的,或者说故意犯罪,甚至有些故意犯罪,也因为其犯罪目标的消亡而没有在犯罪的目标——除非是某些具有心理障碍的极端犯罪者,或者某些天生犯罪人——比如一些超雄患者。
从这个角度看,大多数人出狱后表现老实,不再犯罪,并非是因为受了刑罚,而是因为其犯罪的原因并不是基于其病态的杀人心态,比如一些底层对剥削者的屠戮,本质上是因为剥削太甚,固然说暴力不可取,但是这种报复,一旦实施,这些人也就没什么可以逝去的了,再想犯罪,除非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所以说刑罚是否具有教育的力量,恐怕是见仁见智,要知道的是,如果以自由刑为例,我们发现在监狱中的犯人们,往往作息规律,白天有一定的工作,晚上有自由活动时间,可以适当休息,然后定时睡觉,早起等,当然不排除会定期举办一些培训班,做做思想教育。
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刑罚能起到如此教育作用,那么干脆取消学校好了,让人们都去监狱里念书,毕竟在监狱里写论文的也有不少,就如我们认为凡事都必须要具有教育意义一样,如果刑罚有足够的教育意义,我们要学校干什么?
所以说刑罚具体的意义是么?如果我们证明了死刑的作用不明,只是用来安慰受害者和大众的情绪,那么其他的刑罚又何其能够有什么意义?说到底大众对于惩恶扬善有自己的标准,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大小程度等要和刑罚相对应,能够以数量计算的,大概就是自由刑了,但是在中国,自由刑的最长刑期,也就是一个终身监禁,但这只是针对一些特殊罪行,对多数罪行而言,最顶级的自由刑,就是无期徒刑,当然上面还有一个死缓,但死缓毕竟还是和死刑有关系。
这个无期徒刑不是说关到死,而是说当关押期限达到一定年限比如 15 年左右,就可以开始考虑是否要释放犯罪分子了,当然即便实施到顶级的无期徒刑,也只有二十年左右,也就是说,实际上要是不算终身监禁,废除了死刑的话,中国的最高刑期实际上和挪威差不多,所以,诸如杀了 70 多个却只判处 20 多年的情况,出现在某种设想的废除了死刑的中国,这一点是不用感到奇怪的——当然在目前这是做不到的,但是死刑目前的适用也仅仅只限于一些引起重大社会影响,造成恶劣后果,手段极其残忍的罪行,这么说是因为中国要在国际上取得一定的地位,需要融入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在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说:
-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刑。
- 只有犯罪时法律明文规定应判死刑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规定可以轻判,该罪犯应予轻判。
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中对死刑并不是绝对的,比如说杀了人就得判处死刑这是不正确的认知,正因为如此,也容易引起一些矛盾,比如当年的刘涌案以及更为著名的李昌奎案。在大众心里,对于犯罪的报复往往是一种刑罚的价值体现,有人说如果像杀人那样,用死刑去制裁杀人,那么难道要以强奸去惩戒强奸犯?
事实上我们可以这样想,刑罚不是一成不变的,你会看到在西方一些监狱中,譬如猥亵强奸幼童的犯人,确实在监狱里会受到其他犯人的强奸报复,但这毕竟是一种报复,算不得刑罚,刑罚的演变是从复杂的肉体虐待,甚至是祭祀式的宰杀演化到简单的非肉体刑罚为主,所以如一些性犯罪,也只是以自由刑为主,但是死刑并不是简单的报复犯罪者,而是对其实施一种生命刑罚,之所以以生命为代价,是因为他们造成的后果,先致使生命损失,这本质上并不像大众想象的一样,杀人偿命。
这是最近几篇中最短的一篇系列文章,不过也写到了万字有余,本意是想多写一点,但实在也挤不出来什么,毕竟我不是法学专业,也没怎么深入的研究。总得来说,刑罚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一点,特别是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的审判,刑罚有的是的时候,大众可能会感到听多无力的感觉,但是要说到什么满清十大酷刑,估计又有人会伸出头来看看。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目前国际上,一些比较有话语权的西方国家,包括其殖民地,对于刑罚本身有了更多的思考,对于中国有多少影响,恐怕要看未来数十年内大学内各种专家学者的反应了,总得来说,从目前我们知道的情况看,其实很多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士已经有不少混入到体制内,甚至是高级的体制内,乃至一些国家级别的智库内部,只是由于当前民众的声音太大,所以这些专家可能不会经常在社交媒体发声,但我们却可以在一些平台看到他们为此而专门撰写的著作。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其所引起的国际关注,实际上远比我们大众想象的更为关系重大,要知道在面对国际犯罪时,即便我们有引渡条例,一些国家如果面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也因为该国自身废除了死刑,而对中国有所要求,比如闻名一时的赖昌星,中国方面表示承诺不判处其死刑后,又过了很多年才最终将其带回国内受审。这与大众的设想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未来,我看我们还会有更大一步的动作。毕竟我们已经承诺了要更加开放,这最重要的一点,必然是要和国际有一个对接。
下期我们将带来关于民意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