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瑶女士自杀离世,给人们带来了一些谈资,对很多人来说她是许多美好记忆的创造者,在遗书中,琼瑶说“我已经‘翩然’的去了!”,由于我是文科出身,自然对这些内容有敏感性,我竟然感到,翩然后面用了白字旁的“的”字,而不是“地”字,恰似如芒在背,不能想象这样一位文学作者,在遗书中,还会犯错误。
或许是琼瑶女士的一种幽默,又或许是她的这种乐观的态度对错误都很宽容,但更深层的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是安乐死的话题。
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并允许实施安乐死,之前某个争议很大的国人女子出国寻求安乐死的消息也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女性是很感性的,在面对死亡的时候也会赋予其很多意象,所以近些年来关于安乐死的话题,许多都是女性作为主要参与者,但根本的问题是,这些废除安乐死的国家的关于人的生命权方面的话题,其实已经陷入了一种自我矛盾之处。
在我们之前以及之后谈论到死刑的文章中,我们可能看到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一个基本的理由之一,就是死刑违背了一种作为生命权的人权,甚至关系人的尊严,在这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人士也认为,人自由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是一种人的尊严的体现,但是如我们将生死问题与尊严相关,人就无权决定自己的后代是否应当出生。
有人说国家没有权力实施杀人,即死刑,因为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人们在与国家签订契约组成政府的时候,显然不会将自己的生杀大权交给政府,这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给废除死刑提供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辩论逻辑,西方人当然相信这一套,所以即便是在民主国家,激进派也不会以民主比如公投的方式,反而是自欺欺人地在大多数人都反对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可是如果我们用这个逻辑去审视安乐死,却又闹出一个矛盾。
问题就是,如果国家没有权力杀人,那么死刑本质上是和安乐死一样的性质,国家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允许和通过任何支持和鼓励安乐死的政策与法规,这里面死刑与安乐死,有一定的区别,比如要执行死刑的人通常是有罪行在身的,至少是纸面上有,他们是因为犯下了罪行而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一些疾病的受害者,虽然如此,最终批准执行处死当事人的还是一个官方的国家或者说政府部门,一方面说国家没有权力杀人,一方面又认可国家同意杀人,这莫非是另一种薛定谔理论?
或许我们可以想到这样一种情况,为了避免国家执行死刑被人说是没有权力杀人,这些国家可以把死刑的执行改为安乐死,让所有的极端犯罪的最终归宿不是被司法部门执行死刑,而是让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犯罪人实施无痛苦的安乐死,反正结果是一样的。现代意义上,随着人道主义和人权概念的普及,就算是再野蛮的国家,只要不是金家那种,基本上在死刑执行方面都会采取比较平和的手段,比如注射某些毒药,但是这依然会给人带来痛苦,安乐死则不然也,顾名思义,必然是安乐的,这减少受刑人的痛苦,又何尝不是一种人道主义?
反正要的是尊重人权,不妨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