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波在现代文学中的地位,想必不用太多说,我在他逝世的那一年,还是一个乳臭未干的小孩子,现如今将近 30 年已去,时间就仿佛一把利刃,把越来越多的人削磨成了书中的主角,从读书到演绎,很多人的生活,都慢慢变成了一场场精神戏剧——人的思想,还是人的思想,人不可能超乎人类以外,去考虑自身的价值,所以人的结局多数都是相同的,许多人不相信命运,可是谁也逃不离死亡,人的价值,只有在他自己认识到的时候才有意义。
有人谈到科学的问题,说到对科学的一种迷信和自负,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人都相信科学,但是大家又有所保留,社会上往往会有两种矛盾,一个是盲信到自负,另一个其实也是一样,只是相悖,就是不信到极点,虽然看似矛盾,实际上是一个东西,对于科学的迷信,必然导致对于其他学问的藐视,反之亦然。科学本身没有什么毛病,简单说科学不过是简单的把万事万物运行的原理以人类可以通用的理论来进行阐释,并运用这种阐释反作用于万事万物,由于人类所认知的科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先导的科学,所以往往会有争议,这并不是说某些理论一定是错的,而是从人类的角度无法全然客观去看待科学,所以即便一个科学说法、理论是对的,也就是符合自然存在的原理,但是也会因为人的认识不够,无法充分证明其正确性,也无法彻底反对其质疑的可能性,进而导致了针对某些问题的喋喋不休的争辩。
科学当然是对的,问题是科学所代表都是人类认知之外的存在形态的一种特定的东西,而人基于自己的认知所理解的科学,并不意味着是真的掌握了科学本身,因此人无法彻底了解科学,而玄学、神学之流更甚,当然说科学要成为哲学的一部分,这不是最合适的形容,这只有在人刻意从自身角度去尝试解释科学时,才说得通。
也就是说,科学本身并非哲学,而人对于科学的解释,可以算是一种哲学,人通过哲学思考想要了解自身的存在意义和价值,但是这是无法彻底解释的,毕竟以主观的价值思考去回答一个主观的提问,得到的答案,也不是能说服大众的公理,因此需要借助科学,但是哲学家们似乎并不想把科学脱离出哲学,所以很多人可能意识到一些科学的解释,往往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自然科学对于宇宙事物的解释,虽然看上去很客观、理性,但归根到底还是基于人类的视角,人类之所以对今天的宇宙有这样的认识,正是因为这个宇宙的存在,允许人类的存在。人们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是允许谁实验?中国在近代以来从未真正意义上实验过资本主义社会,但是我们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要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无以复加,说到这里我们真的认可实践能检验真理,能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验去检验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是否正确?
因此即便我们说得再华丽,我们也做不到以科学自身去检验科学,我们之所以要把人文、社会科学也叫做科学,正是因为这些内容具有哲学角度的科学价值,我们可以把哲学话题顺利地套用到任何一个人文、社会科学,但是用科学的实验去检验一个社科、人文理论的正确,恐怕远远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
你认为人会死吗?你认为人会死亡是科学的答案吗?但是人类包括所有生物的死亡,都是不可证伪的,没有人死不了,没有任何一个植物、动物死不了,就连宇宙都可能面临死亡,难道这一切都不是科学?从无到有,再到无,这本身就是一个循环,换句话说这就是命运。
人类因为科学最终会治愈各种疾病(虽然这不意味着将你的身体恢复到得病前的状态),哲学思想不能,比方说艾滋病,其实早在最近一些预防药物的顺利发明前,就已经有一些单独的被治愈的艾滋病病例,人类会欢呼这种顽疾的治愈,但人类也会思考,当这种疾病都能治愈时,整个社会的性风气是不是会迎来一次震荡?科学当然有科学的解释,但是可许并不必然考虑到社会的后果,比如医学,是有医学伦理的,但是这些伦理往往是相对的,比如说医生检测出来的某些疾病,往往会考虑要不要告诉他的家人,比如一些顽疾、性病之类的,这就意味着,科学实际上是需要考虑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它的存在是需要为人类的幸福和健康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说把肺癌治好,然后让大家都抽烟,把性病治好,然后让大家都去放纵,显然都是不合适的,可是社会大众所想要的,恰是一种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精神自由。艾滋病的治愈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道德和伦理冲击,这是科学不能阻止的,而不是不能预料,因此在其他一些领域,往往对科学设置有很多禁忌,比如禁止搞人类克隆、搞基因编辑技术,但光是这样禁止,本身就是在阻止科学技术的进步,从这个角度看,进步本身并不意味着它必须要被人所接受,换句话说,进步与否不单单只是科学技术方面,思想甚至也是,任何进步,都需要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人类伦理的基础上,这种伦理价值的存在,是人类之所以作为人,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动物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局面,你看我们现在对法律工作的要求,和我们对其他包括历史的要求一样,动辄说实事求是,可真的一些法律运用起来,做不到,不但做不到,反而在法律中处处都是歧视和双重标准,具体可以说体现在对于低于一定年龄的司法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于一些老人的司法从宽等,少年、老年都与年轻人一样是人,为什么法律的定责和司法程序标准会不同?这本身也是考虑到了人与人的社会能力的不同,但正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这些人反而可能会利用法律的宽容和双重标准,甚至是歧视,去实施一些恶性的犯罪,人与人的关系,因此而变得很复杂。
我们可能会想到,法律不可能做到实事求是,设想一个成年人或者一个未成年人和另一个未成年人,即便是自愿发生关系,法律也会规定说,这种情况必须要认定为违背意愿,但实际情况是自愿,法律却不肯以此认可,因为要证明这个东西,里面的情况过于复杂,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健康的考虑,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事实就是双方都自愿,也说你是强行作案,那么,这算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情况吗?
法本身是一种规训社会道德的工具,也就是说法的本身依然和道德有关系,既然如此就无法摆脱人的主观意识,我们的主观意识要保护小孩子,要宽宥老年人,问题往往也会因此而复杂,这些都是涉及到人的伦理困境,科学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医学能检测到一个小姑娘是否发生过关系,但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情况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实际上有些情况可以,但是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是必然),这就导致法律本身是具有双重性的。法律工作做不到绝对的实事求是,因为就像还原历史一样,法律如果要做到对一件事进行还原,也仅仅只是还原一个片段,CSI 能做到的也多半是猜测,这种猜测也并非准确,从这里可以考虑到,实际上所有的法庭案件,即便是铁案,其所还原的案件过程,也多半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描述。
这样,因为一旦成为过去,哪怕是司法案件,也已经是历史的一部分,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历史研究者拼了命要研究出历史的真相,几乎每个历史研究者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去评价历史人物,但是谁的评价都不能成为盖棺定论,我经常看到有的媒体发布一些历史学大家——一些耄耋老人的谆谆教诲,教大家如何做历史人物的评价,我在看了陈梧桐老先生的一段视频后,时不时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谁,究竟有那种资格去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当然我们大家都会认为应该要实事求是,客观,多角度去考虑问题,但是我们是谁?
中国的历史教育从一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为指导,这就是说,即便我们公正客观,现在历史学家去评价历史人物,要如何看其是否应该批评还是褒扬?最常见的是对一个帝王,一些历史学家在评论时会从他对国家、对人民、对国际关系等等多角度的贡献或者错误去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需要从人民的角度去看问题,怎么评价李自成张献忠?怎么评价黄巢,这些都是被歌颂的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但是这些人在起义的过程中也是烧杀抢掠做了不少坏事,要一分为二吗?再换个角度,如何看待希特勒?
这个问题恐怕如何回答都不合适,唯一的答案就是谴责与批判,可,难道说希特勒执政期间对德国的经济、文化以及民众的利益没有起到任何有价值的推动吗?恐怕也不是,但是现在要提起希特勒,尤其是在欧洲历史学角度,必然是要谴责和批判的,这就导致这些历史学家所提倡的和坚持的所谓多角度、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不合适于每个场景。并且一个历史人物的善恶,往往也会因为其所在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一个侵略本国的敌人,也许正是一个他国的英雄,那历史学家该从何角度去评价?理论上历史学家是不应该有立场的,但是历史学家首先是人,并且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这样他的评价历史人物的立场,就必然要和其国家角度保持一种协调,尤其是在涉及到国与国之间有争议的历史人物时,这就导致一个评价,往往衍生出很多乌漆墨黑的东西,所以我一直在思考,历史学家到底是不是真的要做那么多事。
一切历史之外的东西,都是哲学,一切科学之外的东西,都是哲学,一切法学之外的东西,都是哲学,这些之外并不是非他们本身的东西,而是我们对这些看似科学实际上只是我们自己对他的认知的一种东西,比如评价一个历史人物的好坏,这不是历史学,而是哲学,因此它具有评价者的主观意识形态性,历史学的目的是要求的真实的历史,那么对历史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历史给我们当代人所给予的启示,就不应该向历史去求取,而是向哲学去讨要。
人,终究是社会的一份子,哪怕像一只特立独行的猪,人也是人,无法脱离社会的影响而思考出有价值的东西,我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是如人工智能这样的产品,其本质不过是把互联网以及人类其他方面的所有知识的结合,你向人工智能产品询问,提出的要求,其实不过是早已存在于世界某个地方的,甚至是过时的东西,他们只是以超越人类的触及能力,将散落在世界各地的人类智慧集合在一起,说人工智能超越人类这个大的集合,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说他超越一部分人,那肯定是必然的,人无法像人工智能一样,思考和学习,这不是他们拥有超越人类的智力,只要有超越几个人的智力,它就是这几个人里面最聪明的了。
这些问题,或许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