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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意识与自由意志(上下)

    老李发表于 2025-04-03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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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过兵的人或许都会怀念在军营中的生活,按理说,部队嘛,一大群老爷们,不是在参加训练,就是各种演习,整天汗淋淋,那有什么可怀念的,这种感觉没当过兵的人,是无法体会的,军队是一个集体,在这个集体中,自由意志是很薄弱的,甚至有时候不允许存在自由意志,但是部队却并不会被士兵所厌恶,因为部队具有一种政治实际,即它存在着一种神圣性,能够当兵对于很多男性,以及女性来说就已经是一种非常光荣的象征,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身上所涌现出来的精神的汇合,会给人带来一种“天然”的舒适感,这不止于在军队中如此。

    你会发现人哪怕是再不喜欢社交,都至少要和一个外在的他者进行一些基础的沟通——比如自己的亲戚、家人,以保证自己能够进行正常的生活。在这里,人会知道自己生活的,是一个社会的场景,因此人们需要依附社会,并从中获得利益,于是人天然就会成为一种集体的一部分,在中国我们把一种集体的叙事风格,称为宏大叙事,在这个叙事体系中,个人往往需要为集体奉献自己的利益,一直以来这都被视为天经地义,在政治和历史叙事中,民族团结是一个大的环境因素,在这情况下,需要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比如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的历史话语权,但是这并不必然是好事,因为宏大叙事,是一种需要牺牲部分个体利益,或者某些群体的利益,于是就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它必须要牺牲掉一些对历史的尊重,即尊重事实。个体既然需要生活在一个会尊重自己的文化的社会中,集体就需要做到具有一种开放性以及多元性的包容,当然,这主要在和平时期。不过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与西方社会不同,我们是通过一种包容性的话语提供对集体的崇敬而造成一种集体主义的叙事,西方社会的包容和多元却正好相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压抑主体的存在而拔高客体,当然可以做到一碗水端平,但是一碗水端平反而并不一定是好事,就像把一个社会分为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给他们每个阶级分一半财富,看似公平,却忽略了两个阶级的构成群体中个体的数量,那么必然会引起某些不满与反向的冲突。

    集体本质上是理想主义的,它带有一定的乌托邦性质,所以我们能看到它号召参与者无私奉献,人们往往因此而感到一种荣誉感,所以像部队那种集体组织具有一种神圣性,他预设了一种理想主义的现实,即当人们处于一种集体的时候,如果消除个体的过分的自由意识,那么集体会是所向披靡的,在民族意识中,集体主义构建了一种美好的社会想象,即如果我们闭口不谈过去的冲突和矛盾,那么未来就是我们大家的。所谓哀兵必胜,骄兵必败,集体的构成并不完全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比如在战时,内战往往会停止而实现战时合作,但是那之后,对立矛盾还是存在的。但是有一件事也是显而易见,由于集体的构成具有一种特殊性,即当一个集体最初构成的时候,其组成群体大多数都是自愿参与到这个集体中的,而当其存在了一段时间,比如一代人以后,已经身处于这个集体而无法脱离的人,他们对于集体的忠诚,就必须要依靠教化,即让他们接受先辈们所认可的集体的信念,而让他们接受身处于集体之中这个现实,但也会导致人们对于集体的热爱呈现出了一种非自愿的模式,人们不是在衡量利弊之后选择继续留在集体,而是被教育要接受集体,而留在集体。

    这里,我们自然而然会想到爱国主义,理论上爱国主义正是一种集体认同的现实行为,但是爱国爱的是什么,如果你说你是爱的国家,国家大了去了,整片土地上,大到山川江河,小到韭菜盒子,都能是中国的具体代表的体现,反过来说,如果爱国,就要接受其不完美,要接受同样有一群人,不知好坏,有强盗、小偷、杀人犯、性犯罪者、贪污犯、超雄患者、精神病、以及各种思维怪异,精神外国人,变老的坏人他们都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也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我不认为爱国是无理由的,至少你需要爱她的,在你看来具有吸引力的那一面——比如我之所爱中国,表现在其丰富的文化表现上,而不是其数千年文化长河中积累的糟粕,所以一方面我捍卫其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坚决反对被一面大旗所掩盖的精神错乱的、逻辑不清的一团团烂疮。转头看,西方人也讲究爱国,这几年我们被互联网上打打杀杀的精神外国人误导,以为世界上似乎只有中国人死心塌地热爱自己的国家,这何其可辜。

    因为你会想到,如果自己爱自己的国家,就要捍卫其存在的价值,于是你可能会遇到一部分就像是有眼看不到烂疮的盲人,即便是裹脚、三妻四妾(或者说一妻多妾)、八股制度,都有人为其辩护,我们对于自己的病痛,似乎毫不在乎,反而去嘲笑隔壁床的病人频繁呼叫医生,这当然是无理之行,不过你可能更欣慰,当中国的形象在世界上开始转变时,原来外国人也会说“太平洋没加盖——想去中国就去”,不过自古以来,这个国家的形式又有所不同。爱国自古以来就是存在的,问题是那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基于个人的原生的爱国情绪,而不是在近代化为那种可以被理念化的主义,因此古代社会中,爱国不是一种表现为集体的教化的需要,但是我们依然会看到许多爱国者,他们爱的不是中国这个地理概念,而是大宋、大明这样的文化概念。

    今天我们想到的爱国,是爱这个今天的国——司马南因为偷税形象坍塌,但是司马南的爱国表现,是否有错?我不认为全错,却也是存在一定的偏激,即把话说得太绝,马克思虽然对于资本家、买办,以及剥削者是大力反对的,但是马克思理论的基础是经济,用经济的理论来衡量社会,就应该想到国家的舆论风向是和经济挂钩的,当经济不好时,经济发展是第一要义,因此批判资本家,反而会面临风险,当国家经济良好时,私人资本在经济中所占比例下降,舆论就会对一些刻薄的资本家收紧口风。——一个最根本的现实,是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而社会主义作为过渡时期,必然免不了要保留一定的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旧习,这是为了给一个所谓的物质丰裕的按需分配时代积累财富和物质基础,因此司马南们最大的问题,包括阳和平等人,他们最大的问题是妄图将一个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实现的社会理想模型,照搬到现代,甚至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早期社会主义时代,他们自己身为这个社会中的人物,自可以大力申斥买办、资本家,很多人也对资本家们感到不满,但是身在这个社会中,就一定会受到这个社会的限制,你自己可能比较坚定,但是你的家庭、后代可能完全不像你,于是该发生的也都发生了。

    最重要的是,国家作为一个集体,她的存在并不必然伴随着对她的热爱,这也是过去数千年来中国社会上出现那么多混乱的原因,本质上我们所依附的依然只是一种文化的组合体,但这也意味着,集体的形成其实是后于个体的,我之前在一篇文章中谈到过国家的起源的几种说法,假设我们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在人类文明诞生之后,部分个人所参与的集体——就如同贪吃蛇一样,是需要通过不断融合更小的集体,更小的社会组织而不断壮大的,当然在一定时期内,小的社会和团体可能会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组织在一起成为更大的集团。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对于动物而言是很简单的,但是对人而言,却不容易,所以单纯从生存的目的考虑,个体通过不断组成更大的集体,而构成一个国家,是很常见的,但国家的形式可能出现较晚,因为开始可能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形式,其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状态,就如同城邦组织一样。

    正因为国家身上体现出来的集体表现,要求在其中的个体具有服从性,所以人们会依托于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来约束自我以及他人,本质上来看,国家被视为一种阶级矛盾的调和产物,这意味着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后,国家机器将不复存在,国家本身也就没有了依托之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很难接受一个中国消失,或者准确说消亡的结局,于是现在我们几乎很少就共产主义社会的场景提供讨论的机会,而只能是大众自己感悟——至少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人来说,尤其是自诩爱国者而言,能否接受国家消亡的现实呢?再想想看,爱国主义是自发的吗?如果不是,你就必须要承认一种现实,你大多数人生场景下所坚持的爱国的理念,都是通过教育而孕育出来的,即一个小孩是不知道爱国的,但是其家长会教育他,上了学,学校会教育,所以爱国会成为一种主义,它培养一种公民的集体意志,表现在形式上,除了各种班集体文化建设之外,还有各种校园军训活动,一个人只要正经经历过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其所表现出来的集体主义,即便是让其身在海外,也无法甩脱。即便是殖人。

    有时候我们必须要面对一种相对的理论陷阱,试想,发动战争的法西斯头头们,是不是爱国主义者?恐怕我们也不能单纯否定之,因此就必然诞生一种矛盾,不同国家之间的爱国主义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你爱自己的国,我也爱自己的国,那么这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潜藏的隐患,试想,同样是处于集体主义之下,难道不同集体主义者,就应该互相攻击吗,可是确实因为存在着文明与制度的冲突,而导致不同社会的集体主义者,在理论上谈不到一起,也玩不到一起,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古代社会有些地方长期存在着械斗,他们通常发生在两个村子或者宗族之间,因为要争夺所谓的“甜水井”甚至水源本身而不断以互相的暴力冲突形成了一种家族世仇的模式性斗争的现实。国家之间更是如此,因为表现上看,爱国好像只存在着对立场对错的分析,而没有是非观,于是当你发现国家走在错路上时,你似乎也无能为力——即如果你认为爱国是一种无条件的义务,那么你就必须要接受其明里暗里表现出来的负面的景象,比如普遍的腐败、社会价值观的畸形,与罪恶共同生活在一片土地上——如果上文所言。

    这或许是集体的一种特殊属性,但是也因为特殊,表现尤其明显,集体本质上是不能说理的,她的构成即是不需要提供理由的聚合,但是人们会寻找一种团结在一起的理由,比如我说过战争,面临战争时,如果我们打的是外国侵略者,我们内战可能停止,但这种合作并不真诚,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你吃掉我,我吃掉你,导致两方形势发生变化是常有的,而消灭这种纠纷的最终办法,就是彻底吃掉另一方,传统中我们也有一种所谓夷夏之分,我们并不因为夷人是夷人而对其有特殊歧视,只要他们认可我们的文化,这就意味着成为集体,尤其是当小集体或者个人融入大集体时,我们是需要放弃掉原属于个体的意志和价值的。但这并不一定是坏事——从视角看,如果说一个历史上的民族如果放弃自身的文化,而加入或者被一个大的集体所同化,那么他就会成为这个集体的固定成员,进而促使大一统的发生。

    我们是喜欢大一统的,问题就是这种一统,到底应该是地理上的统一,还是文化的统一,这是很麻烦的事。近代我们好像形成了一种概念,即认为从秦始皇以来国家就呈现一种长期的统一状态,但是秦以前的周王朝,本身难道是一个分裂王朝?理论上,好像周分封制割裂出了各个同姓和异姓王国,但是他们在名义上都是臣服于周王的,而秦始皇的统一不过是通过吞并其他王国而达到僭越周王实现天下统一,本质上并未改变它依然是类似周的政治状态,他采取了另一种模式,改变了周代的分封制度,但是周王和秦始皇本质上是一个东西,秦始皇和商汤、夏启都是一样的,难不成我们不承认商汤和夏启是建立了统一的王朝?要知道中国历史上是有一个正统论之说的,在没有文化的时代,人们会以血统衡量,在有了文化的时代,往往就以哪家文化最正来衡量文化的正统,当国家呈现大一统模式的时候,人们往往不需要考虑这些事,因为往往先进文化会吸引一些落后文化来学习和膜拜,但是我们可能会想到,往往为了政治地位,而会编造一些继承的幌子,比如朱元璋为了得到政治地位的合法性,即必须要承认宋代正统被从草原沙漠来的蒙古人继承,而自己打败了蒙古人,于是正统又回到自己手上,自己登基也就有了合法性。

    不过从现实看,大一统带来的未必全都是好事,这就像是从不同角度观察历史一样,大一统本身是一个政治立场,从这个角度看,国家统一为一,当是必然,但是也因为政治上有了大一统思想,社会中对于言论也会有一定限制,那么必然会导致国家的思想单一化,试想,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如果要实现政治的统一,政策的统一,文化的统一,必然要确立一个明面上统一的思想,过去两千余年,我们是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而现代社会却又是废黜百家、独尊马术,这会造成两种状况,一是从一个单一思想体系中不断演变出一些模模糊糊,旁枝末节的却又剪不断理还乱的杂乱派别——比如西方社会中常见的各种马克思流派和经典人物。另一个是其他的思想即便被允许发展,其发展空间也不到,占不到任何便宜,反而可能因为小众而受到轻视与批判。从儒学独尊以来,它分门别类衍生出了许多派别来,这些内容都不是对于入学本身的创新,而是对儒学理论的新的不同解释罢了。这其实也反应了一种基于集体的文化概念的特性,当人处于一种集体中,不管是何种集体中,虽然服从是一种常态,但不能确保人们每时每刻都用户集体的利益,因为人有自己的思想,而不是机器,由此会衍生出许多问题,即在表面上看一个大的,正义团体中似乎总是和谐和完美的,实际其表现出来的完美与和谐都是基于严厉到任何细枝末节的管控,与一半认知不同的是,一个完美到极点的东西,反而可能是有问题的,孔子也说么,众好之,必察焉!

    这种集体的形态,往往会衍生出许多东西,比如通过集体记忆的形塑,构造一种基于非绝对真实历史的文化认同,我们之前谈过文化认同的作用,它能够是人们更加愿意团结在一个共同意志之上,反过来,这种共同意志又能制造出其所需要以及不断适应时代的新的文化构成,马克思体系中,一个经典的表现是,作为一种统治阶级共同意志表现的法的成型,就是一种集体的产物,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的特殊性看出来,虽然说法具有对人的约束力,但是不同集体的约束,虽然表现上可能是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比如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但是其具体的实在却可能完全是不同的,比如从哪一种价值观立场去解释犯罪行为,表现在具体现实中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对另一个国家没有效力,因为这个法权问题,涉及到一个作为集体组织的国家的主权,所以往往是界限分明的。在属于统一意识形态阵营的西方社会中尚且有这种状况,要是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更是如此。于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一个基本的现实——当我们身处于一个集体中时,往往意味着我们从生到死的历程,都可能浸入其中,一方面服务于集体,另一方面受集体的服务,这一形态构建在身处其中的人们对于集体本身的认同而毫无反对的想法,这可能也会塑造一种对于集体的神圣化叙事,因而产生一种爱屋及乌的效果。

    我们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法制度的起源也能看出一二,之前我们也曾说到过,先秦时期的绝大多数时候,似乎都没有出现过成文的,或者说可以被公之于众的成文的法律,一直到子产铸造刑鼎,将刑法公布的时候,还引起了部分儒者的批判,但是在那之前民众如何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难道真的指望大众能依靠纯粹的道德经验?我们的理论家构想了一种古代的早期共产主义社会公社体制,但是这看上去很美好的东西缺随着私有制发展而被打破,说明了其制度的脆弱性,那么集体或许能从中吸收经验,而形成了一种看上去说得通的可能——由于早期社会文字的发展很漫长,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可能都不知道存在着文字这种东西,所以即便是公布了刑法,大众也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意思,那么人们似乎就只能依靠社会中早已成型的公共道德来约束自我和一个又一个集体社会,同时还需要建立起一个庞大的连坐制度,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鸡犬连坐,这可能是比较合理的状况,那就意味着实际上早期社会反而并不可能是如儒家所言那般美好。这种对于法的控制,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法在并不为外人知的时候,往往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实际上也使其成为了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性武器。

    一般而言,法会建立起一种个体对于身处于集体之中的纳贡体系,基于这种纳贡体系,集体组织为个人提供保护,在现实中可以称之为税收,但是又不止于税收,因为税收只是针对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国家的立场角度而言,在国家之外的各种日常生活中,人们也需要通过纳贡,而换取各种服务——这种纳贡并非是一种商业化的交易——比如物业费,通过这种形式,个人往往需要付出很多,因为身在不同集体之中,集体自身并不一定能从事生产,因此而必须要由个体来分摊维持集体存在的经济支出,在一般社会中如此,在宗教社会中也是如此,基督教、包括伊斯兰教,都有类似什一税这样具有一种特殊法性质的义务纳贡,这种东西实际上并没有特殊用途,唯一的用途就是维持教会运转,并供教会人员吃拿卡要,当然这是一种理论上合法的税收,如果教会组织搬出上帝,就算叫信仰者捐出全部金钱,也是讲得通的,它不像一些黑社会组织中所常见的纳贡一般,毫无道理,所以往往需要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些理由,也是集体作为公共组织所公有的一种表征,但是在黑社会之中,往往没有那么多美好的表象,黑社会的集体组织,相对而言更需要权威性,因为他本身是一个恶的团体,人与人之间的认同并不是基于文化或者制度,而是对于作恶的渴望以及生存的必然需要,它实际上比国家体系更具有丛林特性。

    于是你可能想到,与爱国所体现出来的大部分自愿的倾向不同,一个黑社会以及类似团体中的个人意愿,即对于组织的服从性,往往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对于自身不服从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畏惧,另一种是基于对身处于该社会组织中可能得到了的利益的向往,不过似乎看起来这种追求和一般集体也有一些相似,但一般集体中的个人,并不一定会因为畏惧而产生服从。于是集体的存在就需要借助部分非事实的价值立场观念,为了要让大众对这些集体产生依赖而不是厌恶,他往往会允许处于其中的个体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甚至在没有发生特殊状况时,比如那三年的时候,它并不表现出其自身的强制力,于是即便身处于一个强调集体叙事的集体之中,人们可能完全看不出是受到集体所控制——但我们又能处处感受到集体的力量。人是喜欢稳定的,因为要为一个变动社会寻找替代物,往往需要花费一番功夫,所以当一个人习惯了在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他就会常去,这个饭店就是一种稳定因素,若是它搬迁了,这种稳定性改变了,这个人就要重新寻找替代物,这是一个人所畏惧的——即便那其实并不困难。

    当然,因为集体中往往存在着一种公共价值观的需要,个人对于自我的认知是比较不受重视的,在此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对于他者的遭遇感受不到或者无法深刻感受到其荒诞,于是在集体中最大的乐子,即所谓娱乐项目,即是观看他者的不幸,也就是所谓的吃瓜,事实上早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所谓的以他者的不幸为自己的快乐之源,早已经不鲜见,但我们现在最印象深刻的大概还是新中国时期的各种活动,从一开始的斗地主活动,到近几十年来曾经流行的公审、公判大会,实际上说明了集体是存在着具有宣传意义的约束力的,它这种表现,是为了想身处于集体中的所有个体,都能基于一种畏惧而自愿服从其管束,当然对于权威的崇拜本身就有一种力量,使得大众接受一种舆论的牵制,这倒不是坏事,但是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这种宣传往往具有极高的侵入性,如果太多,反而使人不自在。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宗族体制中找到一些灵感,宗族社会往往具有一种特性,即互帮互助,凡是被认可为宗族一分子的成员,在遇到困难时,宗族会提供帮助,而有婚丧嫁娶时,一些宗族也会提供各种服务,他反映的是一种小型的国家体制的构建对人的生活的重要影响,当然体现在国家这个大的单位上,即表示为一种全局性的扶贫形态。

    事实上,扶贫工作的真正困难是要消除躺平,因为对一般人来说,生活居住条件再差,只要能活下去,这个人自然也就不会在乎穷,问题是,贫困对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文明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缺点——但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往往因为不在乎而没有动力去改善贫困,而且有一种情况,即在依稀穷山僻壤,人的思想往往也比较封建与落后,一个村落之间往往会形成一种联合,共同从事一些犯罪活动——比如制毒,这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集体,他算不上黑社会,但是因为某些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违法活动而聚集在一起,进而形成了一种固若金汤,不用坚船利炮无法攻破的壁垒,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类似的组织和团体往往会形成一种被大团体以及其他团体所孤立的局面,这是因为违法越轨的人往往是少数,现实中遵纪守法的人士往往也不愿意接触有过犯罪历史的人,这也是很多犯人出了监狱后很难重返社会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被集体所排斥的,往往还有一种因为卫生原因导致,比如说患有某种传染病,例如麻风病,个体得病会被送入专门机构进行隔离,这必然造成一种可有可无的歧视,但也有大的背景,如果说全国都免不了遭此一劫,歧视大概率不会存在,但是当传染病只是少数群体所得,那么必然造成一种有意无意地心里排斥,进而产生歧视,比如艾滋病,实际上正常接触并不会传染,但即使大家都知道,当我们真正遇到患者时,可能也会选择避而远之,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卫生时——这不能怪人有偏见,因为以目前科学技术看,我们的科技还没有发达到能百分之百排除掉,传统意义上被传染艾滋病的几种途径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渠道——这是因为目前我们证明疾病的传染性都是从已有的病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人类目前的科学技术,完全还达不到说多么高级。那么我们似乎也就不能太对人们做多么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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