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提成使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投资者不赚钱、管理人也不赚钱。业绩提成的方式本质上是制度创新。但是,业绩报酬规则的设计上存在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博弈。
期初,银行理财产品也有业绩,银行理财合同规定超过7%以上的业绩全部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由于银行理财的刚性收益,业绩报酬也就成了提取管理费的方式而已。
模式一:产品到期时,提取超过业绩基准以上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专户的传统的模式,超过业绩基准以上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该模式为直接借鉴美国对冲基金的模式。
期初基金专户产品的期限都是封闭一年到期,这种业绩报酬在产品到期时候计算,为所以持有人都是同时购买产品,并同时到期的,所以不存在差异性。例如业绩基准为8%,基金一年业绩为20%,业绩报酬=(20%-8%)×20%=2.4%。
后来券商资产管理可以发行大集合产品(非限定型起点10万元起,产品介于公募基金与专户产品之间)。属于报批产品(批一个不容易),产品期限较长为3-10年。并且产品设有开放期,如果提取业绩报酬? 产品到期提取或客户退出的时候提取?
管理人的第一直觉反应,如果业绩做好了,那要是客户不退出,业绩报酬岂不等几年? 持有人的第一直觉反应(或许没有,持有人毕竟没有管理人聪明),要是让你先提取了,后来产品净值掉下来了,管理人又不退我多提的业绩报酬。如图所示,客户在产品成了时参与,A时刻提取业绩报酬,B时刻客户退出,提取业绩报酬A时刻净值明显高于B时刻。
如同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是一个目标或过程一样。理论上而言,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博弈使得业绩报酬越发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 业绩报酬提取的关键是制度实施的主动权或时点问题。从管理人的角度而言,业绩报酬具有一定提取空间的时候,管理人有权提取业绩报酬。以此为核心研发出了两种业绩报酬提取方式。
方式二:产品终止、客户退出、产品分红且产品创新高时,提取超过业绩基准以上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由于产品期限变长,可以根据每个客户持有期间(退出时点/产品终止时点~参与时点)年化收益率减去业绩基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在客户退出的时候从客户的退出资产中提取,由于客户退出资产已从产品资产中分割出来,业绩报酬的是单个客户的收益再分配,不影响产品的净值。
如果产品收益不错,存在第一提取业绩报酬的空间,但是客户又没有退出意愿,管理人又想提取业绩报酬怎么办? “产品分红时”是关键!该类条款的设置一般为产品分红时,分红部分首先减计应计的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作为分红给予持有人。例如业绩基准为8%,基金一年业绩为20%,或有业绩报酬=(20%-8%)×20%=2.4%,管理人可以发起产品分红(分红额高于0.024元管理便可收到业绩报酬),例如分红0.05元,其中0.024元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的0.026元为分红。基于该条款,管理人可以通过发起分红的方式获取业绩报酬。
方式三:日日提取,新高模式,提取超过业绩基准以上的1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如果一个权益产品日日开放,如果提取业绩报酬,笔者亲历开发“日日提取、新高模式”, 产品当日净值创新高,(新高-历史高)×10%作为业绩报酬,并直接从基金资产或产品资产中划转给管理人。例如,一波行情基金净值从1.00涨到1.20,提取的业绩报酬为(1.20-1.00)×10%=2%,高于管理费收入。通常产品在上涨中很少有客户赎回,到行情过去,产品净值从1.20元回落到1.10元,客户开始赎回。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产品净值下来,该时刻参与到产品创出新高之前管理无法提取业绩报酬。似乎投资者该这个时刻参与,可以减少业绩报酬支出。但问题是,管理人发现,他需要花费更多的努力才能在该产品提取到业绩,努力并不一定代表业绩。管理人最优的选择是新设一个产品,等待一轮行情。
模式四:定期开放基金,新高模式,每次封闭期结束时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过多,管理人不想从系统的上下功夫(通过系统分别计算不同持有人的持有期收益,有的持有可能持有2个封闭期,有的持有人可能持有3个封闭期)。采取了将每个封闭期持有人视作整体的新高模式,该封闭期结束如果业绩创新高提取业绩报酬,如果没有就不提了……
这种模式的问题,如果方式三一样,如果基金净值从1.5跌倒1.2以后,管理想在提取业绩报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每次净值的新高在一定程度上都预先支取了未来的收益,现在管理人说了,这个基金是量化的,净值是稳步上涨的…. 你怎么看?
如果真是这样,管理人能三年后在提取业绩报酬吗,应为你的净值是稳步上涨的,如果日取了业绩报酬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收益的复利效果,为了业绩请管理人三思。。。
到此,我们引发另外一个问题,业绩报酬可以促进基金业绩吗?或者说设置有业绩报酬的基金业绩显著高于未设置业绩报酬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