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了《昔日明星陈扬帆奔私爆丑闻:非常规手段获报酬上亿》这篇文章,联想起笔者之前的文章《业绩报酬提成方式那些事》的中表述:
业绩提成规则使得基金管理人(含私募)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投资者不赚钱、管理人也不赚钱。业绩提成的方式本质上是制度创新。但是,业绩报酬规则的设计上存在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博弈。
笔者预计类似的事情近期或许还会持续发生,其实主要的原因:如果客户最终赚钱,提取业绩报酬合理,如果客户最终亏损,提取业绩报酬不合理。但是为什么会存在户最终亏损并且提取业绩报仇的情况呢?
主要三个条件:1.指数先涨后跌,或者基金净值先涨后跌;2.基金在分红时可以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分红由管理人决定;3. 客户选择分红再投资的模式。前两个条件是必要条件,最后一个条件可能会增加客户亏损。
例如:
1. 某基金2015年初成立,净值1.00元,客户投资100万元,持有基金份额为100万份额。
2. 年中6月底,基金净值1.800元,分红0.800元,其中业绩报酬0.800元*20%=0.16元,归管理人,剩余0.640元为客户投资收益。每100万元,基金管理人赚16万元,客户赚取64万元浮动赢,64万元按分红后净值1.000转为份额,客户持有份额164万份,基金净值1.00元,客户资产164万元。
3. 年底12月份,基金净值0.500元,客户持有份额164万分,资产为82万元……
最后的结果是,客户投资100万元,期末未82万元,亏损18万元,而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为16万元。这个结果完全与业绩报酬设计的初衷“投资者不赚钱、管理人也不赚钱”相反。
问题是如何改进业绩提成模式呢?而且基金产品有开放期,开放期还有客户申购赎回,单独计算每个客户的投资收益并提取业绩报酬才相对合理。有人说,太复杂了…… Alpha Go都来了,这点技术问题早可以解决。对于投资者最优的业绩提成模式为按产品到期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有恒心者、有恒业”通过业绩报酬规则也可以判断管理人是否赚钱心切……,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私募基金的时候一定要火眼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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