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银行的风险经理,以下是我自己的体会:
我部目前严格按照总部的制度要求、规范动作进行尽调,但在实务中,由于授信客户各自经营方式、财务核算方式有自身的特点,我部在授信尽调过程中,在搜集数据、进行核实方面,总结了一些个性化的方法,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在报表的核实方面,我们要求做到“报表、帐套验证相符”。由于时间、精力所限,不能像事务所做到“帐、表、证”相符。当然如果有必要,通过其他维度的验证,对帐套也产生疑问,就有必要再进行追索,从帐至证,简单抽取,进行凭证验证,但截至目前,我们还未遇到需要进行凭证验证的情况。因为内蒙地区可能由于银行都没有这个习惯,进行账务验证。从而往往没有针对银行做虚假帐套。我们发现我们看到的这个帐套收入数据是与税务开票系统收入是对应的,即:仅是面对税务的一个帐套。
我部在现场核实时,要求导出科目余额表,到三级科目明细,且要求上年度年初至年末,本年度年初至期末,不仅看到时点数,且看到发生数。同时导出6个往来账款辅助账。
在报表与帐套验证、核对的基础上,我们再结合其他核实方法进行验证。以下从各主要核实参数的角度进行说明:
一、收入、销量:
在报表、帐套验证后,再核实纳税信息,纳税信息除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需现场进税控系统,统计开票信息,将各月开票收入加总,验证纳税申报表销项收入的真实性,因为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示假的。
报表、帐套、纳税信息的相互验证中,实务中存在的几类情况如下:
第一种,三个信息完全相符,比如我部的XX,和所有国企。
第二种,报表收入大于帐套收入,帐套收入与增值税销项收入相符,在民营企业中较普遍,即:帐套是面对税务的帐套,可以认可;但报表存在虚增或者存在帐外销售(个人账销售)两种可能,因此需进一步验证。要求企业务必提供帐外销售的证明材料,比如我部的XX,均存在此种问题,有约40%-60%的帐外销售,实务中,要求现场看到帐外部分,往往有纸质个人帐,或单独电脑,单独帐套,我部实践中,简要从帐套抽取到凭证,同时索取个人账流水(注:由于目前银票结算占比大,对手中的银票也验证,比如xx,我们在财务总监处见到了总计5000万元的银票)。同时从产量的角度也进行相应验证核实。
当然,上述仅是从个人账的核实角度说的,对于个人账占比较大的企业,通过已授信客户的贷后跟踪看,难以跟踪其资金用途,包括我部授信资金的用途,因此分部目前对于此类客户谨慎介入。
二、产量:
对于产量数据,之前客户经理往往是直接与企业要一个统计数据,证明效力较差,因此需要现场取得第一手数据,比如在XX的焦炭产量,我部是通过至焦化厂中控室日统计本上的数据进行验证;原煤产量是通过磅房系统进行验证。对于有色矿,我们会核算其与承包队的结算单据,因为根据承包合同,其按提升量、掘进米数定价,因此其结算单据上有相关数据;当然,有的企业也存在结算单据也是虚造出的,有必要再核实到银行流水的支出项。
另外,存在对外承包的,现场要求与承包方的负责人见面,除了解目前产量,也可了解到对后期产量的判断,持续性如何,矿下可采条件如何等。比如,XX调查时,承包方XX对后期产量所述比建元所述保守,但对产量稳定性较有信心。
三、成本:
对于成本数据,包括成本明细,之前客户经理也习惯了直接拿我行模板给企业填,因此也需要核实。
在成本核实方面,我部一方面是遵循制度要求,模板要求,针对细项索取资料;另一方面可能是自己分部个性化的方面,就是还是利用帐套数据:
如刚所述,往往企业的帐套是纳税帐套,因为是纳税,从动机上说,纳税利润尽可能得要少,成本尽可能得核算完整,因此成本数据从银行角度为相对可信。因此,将帐套数据中的成本数据列出,较企业提供的证明效力更强。比如,XX给我部提供的成本明细,原煤生产成本仅50元\吨,但从帐套数据看,为79元\吨,而且经沟通,预期后续也没有能下调的合适理由,因此认定成本数据位帐套数据。
而且,帐套数据中,有一些企业调整成本的痕迹可能存在。比如,XX,虽然是上市公司,但现场导出的“科目余额表”中,发现“生产成本”借方结转至“库存商品”1.7亿元,但“库存商品”结转至“营业成本”仅1.4亿元,而同时库存商品存货没有新增,因此有0.3亿元“丢失”,企业回复:审计调整,将成本0.31亿元资本化,调整的理由为巷道开拓,按会计准则可予做资本化,分期摊销。由于信息不对称,此调整是否合适不好判断;且从同业数据的角度,按1.4亿元至吨成本,仅50元\吨多,相对不合理,因此从风险评价的角度,按谨慎原则,我部在估算成本,仍按1.7亿元。
四、往来款项
企业出于不同目的,提供的往来账款的数额、科目明细、主要上下游表均可能存在“修饰”,因此,从帐套数据的验证,更为真实。比如,我部客户XX,是放的项目贷款,在做贷后,看帐套时,发现预付账款中有“XX”,数额也较大,与当时授信审批所述施工方不符,与受托支付对象不符,进一步了解,大额受托支付后,又转回企业,又根据企业安排,再零星支付,因此后续对包括支付XX的各项支付进行跟踪,搜集资金用途凭证。
另外,关于应收账款的账龄,企业往往都填在一年以内。从帐套数据也能看出应收账款的账龄,可回收性,比如,有的应收账款年初是那个数,年末还是那个数,看发生额也没变动,自然可回收性较差。
五、对于第三方资料的态度
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
这些报告的委托人均为授信企业,而我国的行业自律性较差,处罚成本低,做不到真正的独立、客观,因此对于这些报告数据的合理性我们也需进一步判断。
对于审计报告,核实过程中除了上述差异外,还有其他一些,比如:我们的授信客户XX,虽然核算已相对规范,收入完全开票,但我们在帐套中在建工程明细中,发现了XX有1.1亿元的资本化利息,企业本身利用到工程中的借款资金才2亿元,根据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准则要求,仅能核算不到2000万元,因此企业有9000万元属于“利润调整手段”,是事务所给他们出的实质上违规的“调整”建议。
对于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比如采矿权评估报告,我们利用自己在核实过程中取得的数据,与评估报告撰写人电话沟通,其采用数据的合理性。比如,我部授信客户XX,抵押物为金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所用参数较低,比如单位总成本“300元\吨”,但2014年实际成本数据为:单位生产成本为475元\吨(采矿平均360元\吨,采准平均347元\吨,但按三年摊销,年平均115元\吨),选厂处理成本150元\吨,期间费用按32元\吨,合计单位完全成本657元\吨。
将上述差异问询XX,其回复:认同我方观点。但之所以在评估时将成本数据调低,原因有三:
其一,按其评估行业规范,评估所用“实际产量”不可以超“证载产量”太多,而XX实际产量近5万吨(注:日提升能力160吨),事务所解释:之所以2014年实际产量在3万吨,原因为由于目前选厂处理技术较差,品位5克/吨之下废弃,集中提取富矿石。
其二,实际生产中有部分富矿石,而评估规范要求,必须用备案平均品位。
其三,实际储量大于备案,从目前探矿情况,增储空间较大。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参照其同类矿山,此矿评为5.97亿元,为合理值。
对于项目的可研报告,我们在实务中,也与设计方进行电话沟通,主要核实的点包括:技术方案的成熟度,国内已投产的公司有哪些,运行情况怎样;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所用参数的合理性。比如,XX目前焦化联产LNG,我们见到了设计院,面谈时,我们确认了目前“焦炉煤气分离所制氢,必须就近与下游建立稳定供气的合作关系,否则存在产品消化问题,后来和建元确认,确实也未签订相应合同,因此我们后续跟踪此情况,由于该因素一直未解决,技术方案更改为氢气甲烷化;还比如,经济评价所采用参数,单价、成本等与我们设定的不一致,比如单价采用近三年,从银行授信的角度,可能过于乐观;成本有的也有可能配合企业,采用的不太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