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双十一”促销两天销售额就能达到数千万元的网络旗舰店,一个是山东省威海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老牌实体企业,两个商家在自己的名称中均使用了相同字样,网上网下都在销售渔具产品,并且都没有注册商标。那么,它们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实体商家诉网络电商的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权保护需要具有一定的企业知名度,该实体企业目前不能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反倒是一直在网络销售的电商企业投入了大量的宣传经费,销售额和同类产品排名在网上名列前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网络电商的合法权益。二审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了产品出口相关单据证明企业知名度,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外市场知名度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且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取得了注册商标,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网络旗舰店与老牌实体企业意外“重名”原告威海东澳渔具有限公司2007年7月成立,原名为“威海市祺恺渔具有限公司”,2010年9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威海东澳渔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渔具及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等。被告威海汉鼎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于2008年11月2日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贴牌加工、生产、销售渔具产品。2012年,刘超在天猫网上注册“东澳户外旗舰店”。为宣传产品,被告自2008年起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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