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雷军三年来公司法修改议案的内容,可以很明显看出来,雷军的双重身份:高科技企业创业者+风险投资人。雷军正是基于他的这双重身份来提出公司法立法建议的。所以,雷军的议案里,突出体现了高科技企业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这两个群体,对现行公司法的不满。一、高科技企业创业者眼中的公司法高科技行业,意味着这个领域的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是高科技,高级、科学、技术!传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呢,是土地、是厂房、是机器设备、是矿产资源、是流动资金。高科技领域的新技术涌现的速度非常快,别说止步不前、哪怕是稍微慢半拍,就很很容易被淘汰(想想十年前诺基亚和摩托罗拉的雄风,想想5年就发展起来的小米手机)。所以,“高科技”这种核心竞争力,其实也就是不断开发出更新技术的能力。这个能力,显然只能在高科技人才身上才会有。所以,高科技行业,真正的竞争力是“人”!现在这一波的创业潮,更多的是在科技创新领域,互联网、O2O、智能硬件设计软件blabla。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资金和实物资产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人的能力,科研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各种人脉资源等。简单的说,这样的企业,人如果不再是那帮人,即使钱还是那笔钱,企业也是做不起来的。所以,提供最有价值的劳动力的人才,应该得到股权。但是,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反映这个趋势。公司法及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表示劳务,也就是人的工作能力,不能作为出资。人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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